水井合同_深水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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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钻 井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钻 井 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签 订 日 期:2006年9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 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钻井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钻井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工程钻井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钻井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 承接方式
1.7 预计钻井工作量:钻井 口,开孔直径φ400,终孔直径φ300~φ400,单井深度25~30m,总进尺约 m。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钻井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钻井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2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钻井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钻井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钻井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钻井成果资料柱状图、说明书一式两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钻井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完成钻井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钻井工作定于2006年9月 日开工,2006年10月 日完成钻井工作,后20天内提交钻井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钻井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完工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钻井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钻井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井用材料由发包人无偿提供,钻井费按500元/m,大型设备进出场费30000元/台套,现场井与井之间的搬迁移动费按4000元/井,计取费用,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4.2.2 本工程钻井费预算为 元(大写),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钻井人支付预算钻井费的40%作为进场工作备用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预付备用金抵作钻井费);钻井规模大、发包人还就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70%时,向钻井人支付预算钻井费的30%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钻井工作外业结束后3天内,发包人向钻井人支付预算钻井费的20%,计 元;提交钻井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钻井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钻井人明确钻井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钻井人支付钻井工程费。
5.1.2 在钻井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钻井人在钻井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经济及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钻井人提供并解决钻井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至井位、挖好排水沟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钻井人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根据本钻井工程的设计用材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钻井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钻井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钻井费。
5.1.7 为钻井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钻井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钻井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钻井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 钻井人责任
5.2.1 钻井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钻井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钻井工作并提交质量合格的钻井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钻井人完成的钻井质量不合格,钻井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钻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钻井人无力补钻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钻井人应承担全部钻井费用;或因钻井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钻井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钻井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钻井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 在钻井施工前,提出钻井施工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在现场工作的钻井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任务。
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钻井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钻井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钻井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钻井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遗费。
6.2 由于钻井人原因造成钻井施工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钻井费用由钻井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钻井人未进行钻井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预付工程款,已进行钻井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钻井人支付预算额50%的钻井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钻井人支付预算额100%的钻井施工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钻井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钻井费的千分之三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钻井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完成钻井工作,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未收取钻井费的千分之三。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钻井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钻井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钻井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钻井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钻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钻井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钻井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钻井人二份。
发包人:(盖章)钻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50051 电 话: 电 话:3160659 传 真: 传 真:316065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20800169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