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_宁波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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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象政办发„2008‟41号
关于公布象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及财政部新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甬采购办[2007]999号),结合象山实际,制订了新的《象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性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专用性采购项目可以由部门依法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采购,具体
见政府采购目录及说明。政府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协议采购制度管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各自相应的协议采购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照专用性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目录及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象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象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象山县政府采购有关说明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象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性货物:
(1)台式计算机(含图形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器、纸张、汽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牵引汽车、载客汽车、轿车、专用汽车、汽车挂车和其他汽车)、摩托车。以上货物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预算金额单项5万元或年批量10万元以上的锅炉及原动机、起重设备(含电梯)、制冷空调设备(含中央空调系统)、档案和保密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含机动船)、通信设备、监控设备、音响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含大小型机、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网络存储设备、机房专用UPS电源、计算机成品软件等)、厨房设备、家具用具、服装(执法部门制服)、发电机、图书资料、燃料。以上货物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价格报集中采购机构核价。
2、专业性货物:预算金额单项5万元或年批量1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公安消防设备、教学专用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含教学专用仪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农业和林业机械、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气象设备、地震仪器、卫生防疫专用检验设备、殡仪火化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以上货物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如遇特殊情况,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象政办发【2007】63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物品采购方式的通知》第二条“行业专用设备采购办法”执行。
(二)工程类
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象山县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类
印刷、汽车保险。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维修维护、国内培训、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与服务、系统集成、广告和网络工程服务和咨询、评估、监理。以上服务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4-
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价格报集中采购机构核价。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金额单项5万元或年批量10万元以上的其它货物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项目,也必须进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价格报集中采购机构核价。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附件2:
有关说明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二)教育系统学生校服和学生人身保险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传统采购方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力措施来抓。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采购,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交管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中国财经报》、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btb/)为本县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
主题词:财政政府采购目录标准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象山海关、象山检验检疫局,象山海事处,各人民团体。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11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