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_太原市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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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11〕234号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符合办理异地备案条件的,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情况
(一)回城市(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
(三)随子女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四)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的退休人员;
(五)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的在职职工。
二、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必须到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所居住城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无法医治需转外(北京、上海、天津)治疗的,必须回太原市就诊办理转外手续。
(三)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理报销需要的资料
(一)诊疗手册、出院证、诊断建议书、正规发票、详细的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以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一式一份(两种表格均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对就诊医院出具定点医院证明及医院级别。
(三)异地居住的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在异地工作的须出具单位证明。
四、其它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通知是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办法(并医险中心征字〔2005〕28号)的补充规定。
(三)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医保参保者申请备案后可在异地就医 2012-01-06 作者: 出处:IT分众 责编:张赢
1月6日消息,新年伊始,太原市医保再出便民新举措:凡在太原市参加居民医保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山西省以外地区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时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山西省内跨市长期居住,无需异地备案。
在太原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如果在异地居住学习,且在异地学校上学3 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异地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6个月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太原市城镇户籍参保居民,在太原市连续缴费两年以上,也可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需要备案的参保者可在每周二、三下午到首诊医院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申办时需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异地就读学校证明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备案医院,应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其中,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中各选一所,共选三所。其中,三级医院指三级甲等医院,二级医院指三级乙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医院指二级乙等以下等级医院。
参保居民在备案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回首诊医院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标准报销;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出院后三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参保者:参保居民所备案的最高等级医院,如果受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治疗的,可由备案的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选择的首诊医院住所地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进行转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此外,参保居民备案前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城镇居民异地备案手续,自审核同意次日起生效。已经异地备案的参保居民,备案期间回太原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变更、终止异地备案前,须将之前发生的异地住院治疗费及时予以报销。符合太原市异地备案条件,在山西省境内(不含太原市)长期居住、学习的居民,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报销执行上述异地备案人员就医报销管理办法。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需转外(北京、上海、天津)治疗的,必须回太原市就诊办理转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