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_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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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 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科技人才,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推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周边国家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计划,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对培训班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
(三)组织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申报、评审和遴选工作,向培训班承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班项目计划;
(四)与培训班承办单位商签培训班合同,办理因发生合同价款调整而商签补充合同等有关事宜,根据培训班合同规定,及时向培训班承办单位拨款;
(五)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七)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国际合作司组织培训班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协助国际合作司初审培训班承办单位提交的培训项目申请书、合同书;
(三)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
(五)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
(六)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
(七)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单位是指培训班承办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业协会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单位应结合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总体要求,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征集、遴选和推荐年度培训班项目;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承办单位资质认定进行初审;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和国别政策,执行我国援外方针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履行我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对外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和培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拟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并对其正确性、准确性负责。培训方案须经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选定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授课技能的教师、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或政府官员作为培训班授课人员;
(四)培训班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分包或转包培训班。如确有必要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须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同意,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与指导。分包不能免除培训班承办单位对培训班承担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
(八)向国际合作司报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并规范行文,注明培训项目全称;报送单位:国际合作司;落款单位:培训班承办单位全称并盖章;行文日期;寄送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第三章 培训班的立项条件
第十条 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具有示范性的适用技术领域;
(二)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议定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领域,或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领域;
(三)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达到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技术与贸易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使我国的科技和产品不断走向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
(一)申请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承办培训班单位资格,经审查合格,方可申请培训班项目;
(二)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资质认定,归口管理单位对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申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初审;资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与项目申报同期进行;
(三)资质认定主要评估申报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等软硬件条件;
(四)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定渠道:
(1)省(市)所属单位,通过各省(市)科技厅(委、局)进行认定初审;
(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中央企业、转制院所和其他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通过其科技外事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初审;
(3)国际合作司根据初审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
(二)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培训班项目;
(三)申请书应加盖本单位和(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后,由归口管理单位正式行文报送国际合作司,寄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四)项目申请渠道与资质认定申请渠道相同。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支付。
第十五条 培训班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办理。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司签订的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对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的管理办法,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的有关内容,国际合作司可报销部分学员的国际旅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国内举办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