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_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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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济建档责
号
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合同书(责任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起止工期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 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将双方责任明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责任书)之日起,依法建立工程档案接收、移交业务关系。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乙方的工程档案业务咨询;乙方应指定专人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档案业务培训。
第三条
乙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对方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整理竣工档案。乙方整理工程档案有困难的,可委托甲方认可的档案技术咨询机构有偿整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乙方要拍摄制作并移交工程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原址旧貌、开竣工仪式、施工中主要节点阶段、竣工后工程各个立面),按《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整理移交工程电子档案。乙方拍摄制作和整理有困难的,可委托甲方认可的档案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济南市地下管线探测电子数据成果建档操作技 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必备资料。
第六条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整理一套合格的工程档案移交给甲方,甲方接收工程档案后,应及时向乙方发放《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证明》,乙方在取得该移交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乙方未按照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甲方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合同书(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将建设工程档案向甲方移交完毕并取得《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后终止。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皆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
本合同书(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