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论文题目_劳动合同法的论文题目
《婚姻与继承法》论文题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合同法的论文题目”。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
者 吴占君 考试批次 1503 学籍批次 1309 学习中心 辽宁铁岭昌图 层
次 高起本
专
业 法学
完成时间 2015.03.09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两人于2008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9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
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 代。近亲结婚会不会对后代有不利影响呢?这个问题有过争论。在人类文明尚未 开化的远古时代,近亲通婚非常混乱,不仅旁系血亲,甚至在直系血亲间也可通 婚。古埃及统治者认为,只有皇室同族通婚才能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和高贵,所 以多是亲兄妹结婚。然而,人们从无数事实中得出结论,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 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近代更有大量资料 证明,表兄妹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 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 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 倍多。还有人报道,近亲结婚者的子女在20 岁前死亡者 达13.9%,而非近亲结婚仅为1.7%。大量事实证明近亲结婚对后代不利,应当禁 止。近亲为什么会使后代中遗传病发病率增高呢?这要从遗传学角度来解释。生 物的遗传是通过基因传递信息来完成的,基因是遗传的物质基础,通过生殖细胞(精子和卵子)传给后代,从而父母的性状特点在子代得以表达。我们每个人大约 有5 万以上的基因,这些基因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就是说,每个子 女与父母之间的基因有1/2 可能相同,所以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基因则也有1/2 可能相同。而爷孙、叔侄、舅甥等之间则有1/4 可能相同。同理,表兄妹、堂兄 妹等之间则有1/8 可能相同。某些遗传性疾病的致病基因是隐性的,如双亲中一 方带有这种基因,而另一方不带,则可使致病基因被掩盖,所以后代不发病。只 有当夫妇双方都携带这种隐性基因,后代才发病。如前所述,近亲结婚,双方携 带有相同基因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一般群体。以白化病为例,本病以全身皮肤、毛 发白化为特征。群体中携带这种致病基因的频率为 1/50,如果非近亲结婚,则 子代中发病的机会为1/10000,假如是表兄妹之间的近亲结婚,则子代中发病的 机会为 1/1600,要比非近亲结婚高 6 倍多。目前已发现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有1232 种。除白化病外,较常见的还有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等等。近亲结婚除使隐性遗传病发病率增高外,还可使多基因遗传病 发病率增高,常见的有脑积水、脊柱裂、无脑儿、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等等。从上述资料可知,近亲结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有科学根据的,随着文化生 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禁止近亲结婚的认识日益深入,目前已被绝大多数人所接 受。然而,仍有少数地区还流传着“亲上加亲亲不断”的近婚风俗。也有一些人举 相反的例子,如有人说十九世纪英国科学家达尔文就是近亲的后裔。在他身上未 发现什么不良的后果,且比一般人更聪明。可这些人却不知,达尔文婚后连生 10 个孩子,其中3 个孩子很小就夭折了,还有5 个孩子终身不育。的确,近亲 结婚的后代并非都是低能人和遗传病患者。相反非近亲结婚的后代也不是绝对正 常,只不过是机率大小而已。有些青年人,表兄妹间从小青梅竹马,建立爱情关 系,明知是冒险,但却带着侥幸心理硬要结婚。我们希望这些人要相信科学,要 为家庭的幸福和后代的健康着想,也要为提高我们民族的素质着想,不要冒这个 险,否则铸成大错,追悔莫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为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统关系的人,从自己来说,自 己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等都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所谓旁系血 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的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姐妹等。所谓三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共为三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血亲。现代社会的医学、遗传学等科学都已经证明,直系血亲之间以及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很近,他们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在肉体上和 精神上都很可能存在相同的弱点或
缺陷,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必然 要继承他们的遗传基因,从而很容易将这些相同的弱点或缺陷遗传下来,影响子 女的健康,影响民族的健康及兴旺发达,同时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为 此,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如果男女双方为直 系血亲或者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取得结婚证,他们婚姻 也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探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 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 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 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