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_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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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 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检查、检验、培训等管理。

第 3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 4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章 职责

第 5 条 为全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特种设备管理领导组。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机电、燃气、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机械动力部,燃气管理部,安全监察局,基建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管理部,供销分公司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机械动力部。

(一)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协调、指导各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集团

— 1 —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3)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二)办公室职责:

(1)及时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2)完善各种基础资料;

(3)对特种设备登记、检验进行监督管理;(4)对现场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 6 条 成员部室职责

(一)机械动力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业务技术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使服务、指导、协调、监督、推广应用新技术等职能,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论证、招标和技术方案审查,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使用、维护、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燃气管理部:负责燃气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察局: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牵头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分析;

(四)计划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资金安排、项目落实;

(五)基建管理部:负责基建安装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的特种设备管理;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

— 2 — 训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七)供销分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 第 7 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

(二)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五)建立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档案;

(六)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第 8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管理资格证书。

第 9 条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编写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计划;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四)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编写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七)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 3 — 第 10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标准、规程,按章作业;

(二)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

(三)进行特种设备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做好各种记录;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 1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如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四)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五)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范;

(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应急演练制度;

(七)定期检验、检测制度;

(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 12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安装、改造、更新、大修、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 4 —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 13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格式见附表),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登记注册

第 1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 15 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产品合格证;

(三)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四)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五)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资料;

第 16 条 特种设备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17 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

— 5 — 的信息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

第 18 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或申请办理注销,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使用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要求,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19条 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审批报废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解体去功能处置,严禁整机出售。

第五章 选型购置和安装改造修理

第 20 条 特种设备选型、购置、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

(二)经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

(三)国家未明令淘汰的;

(四)未报废的;

第 21 条 特种设备选型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选型意见,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审核后确认。

第 22 条 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验收设备本身的质量情况和完好情况;

(二)检查验收附带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 6 —

(三)填写到货验收单;

第 23 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制定设备更改计划中,对不符合安全性能,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特种设备逐步更新、改造。

第 24 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严禁使用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锅炉清洗要由具备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 25 条 特种设备实行资质许可备案制度,即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质,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许可证,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26 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方案,经本单位主管厂(矿)长签字同意,书面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27 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 28 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过程跟踪管理。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应当进行合格验收,并签字记录。

第 29 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后由施工单位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检测检验

第 30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7 —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 31 条 特种设备检验严格按法定周期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锅炉的检验周期为:(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2)内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3)水(耐压)试验每3年进行1次;

(二)电梯的检验周期为:每年进行1次;

(三)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为: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进行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每2年进行1次;

(四)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

投运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按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为每6年进行1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为每3~6年进行1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一般监控周期不超3年;

(五)压力管道检验周期为:

— 8 —(1)在线检验(年度检验)为每1年进行1次;(2)全面检验一般不超过6年,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3)新投运的压力管道首检一般不超过3年;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等)每年进行1次;

(七)压力表检验周期为:每半年进行1次;

(八)安全阀检验周期为:每1年进行1次;

(九)其它安全附件、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 32 条 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年度检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在线检验人员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验完毕要填写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在线检验报告要归入压力管道档案。

第 3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 34 条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锅炉清洗,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完毕要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方可交付运行。

第 35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报表要求(格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机械动力部。

第七章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 36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

— 9 —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

第 37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 38条 特种设备的专业维护保养应与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证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签定维护保养协议。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资质要在有效期内。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资质要在维保协议签定一周内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备案。

第 39条 使用单位必须督促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特种设备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 40条 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每台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值合理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并进行定期校验和试验。

第 4 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专业维修保养资质;

— 10 —

(二)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能满足维保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四)在本地区有满足维保要求的常驻人员;

第 42条 符合要求的专业化维保单位应将相关资质原件报送公司机械动力部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公司机械动力部要对维保单位的资质、维保质量、服务能力进行检查。

第 4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委托其它单位运行的特种设备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 44 条 维保单位所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以保证维保质量。

第 45 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维保项目和维保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缺项漏项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应责令整改。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现场监督人签字无效。

第 46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季至少一次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处理结果要有记录。

第 47条 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对特种设备必须每日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性能良好。

第4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运行状况检查、特种设备本体及安全附件检查等。

— 11 —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第 49 条 特种设备年度检查报告内容要有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培训教育

第 50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每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要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5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前要制定方案,演练过程要有记录,演练结束要有总结。

第 52 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程序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 5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期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保证持证上岗。

第 5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有计划的安排特种设备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要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要有记录、有大纲、有考试。

第 55 条 特种设备培训的内容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特种设备《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12 —

(四)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等;

第九章 评价与考核

第 56 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对特种设备管理做出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备案;机械动力部对全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做出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57条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纳入月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考核。

第 58 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予以严格考核:

(一)使用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许可证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存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继续使用的; 第59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 60 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

— 13 — 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 61 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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