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小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_宜昌市中小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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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造就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教育家型教师,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宜昌市中小学名师(简称宜昌名师,下同)评选范围是全市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原则上在市级学科带头人中评选产生。在职享受国务院、省、市津贴的专家,已被评为湖北名师、省特级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已累计担任三届宜昌名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宜昌名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宜昌名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作出特殊贡献、被业内公认的在职教师。“宜昌名师”推荐和评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

(一)中小学校教师评选“宜昌名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在教学岗位,教龄满15年以上,担任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的理解;精通所任教学段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3、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具有独到的教学风格,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市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

(1)长期的、大面积的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

(2)积极参加“高效课堂”创建活动,并形成独特的课堂教学特色;

(3)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在“课内比教学”活动中获得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4)注重学生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培优转差”成效显著,深受学生欢迎和喜爱,积极参加“课外访万家”活动;

(5)所培养的学生中,有公认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者。

4、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为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教研机构教研员评选“宜昌名师”除具备教师评选名师条件(不含教学工作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现状,全面把握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本学科教学的要求,深入研究教材教法,准确把握其中的重点、难点。

2、经常深入不同水平、不同层次学校听课、评课、作教学指导报告;管理、指导当地某一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公认。

3、经常组织教研员和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并使该学科在当地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影响较大,得到本地、本系统的公认。

4、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且为该学科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有自己的研究课题且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有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三、评选程序

1、教师自荐。教师根据评选条件和本人教育教学业绩申报评选。

2、单位推荐。由单位领导、教师代表组成评议组,对自荐申报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投票决定推荐人选,并在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推荐人选直接报送市教育局。

3、县市区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推荐评选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填写具体考核意见,在当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报送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评审确定。市教育局成立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上报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在市级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者,发文予以确定。

四、待遇

1、经评选为宜昌名师的人员,由市教育局发给荣誉证书。

2、按财经预算管理体制,可一次性发给奖金或分年分月发放学习补助费,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3、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名师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经费保证。

4、优先推荐参评省特级教师、湖北名师。

五、职责

1、每学期须完成本学科标准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

2、长期指导和培养本校本学科青年教师1—2人,并成为骨干教师。提倡跨校、跨县市区公开招徒带徒,培养后备名师队伍。

3、每学期须在市、县(市区)内举行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参加市级以上教研活动2次以上,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活动。

4、每学年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论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含教育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

5、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承担完成教育科研课题。

6、加强业务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六、考核管理

1、宜昌名师按照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1%的比例纳入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库建设。每两年评选一次,逐步充实。

2、宜昌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不超过三届。按照管理权限,任期满后,由名师所在地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

3、宜昌名师辞职、自动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调离本市和教育系统及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及相关待遇自行取消。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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