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_国家税务局地税局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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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个别地市在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过程中,发现了几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这些案件与以往的案件相比,作案手法更隐蔽,持续的时间更短,稍有不慎,就可能发展演化成重大虚开案件。为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省局总结归纳了近期虚开案件的作案手法,并就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作案手法

(一)不法分子为规避现行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到工商部门变更法人和经营范围(将工业变为商业),但变更税务登记时只变更法人,不变更经营范围,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走逃。

如郑州宏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号:***)。该企业2005年1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生意不好,于2005年8月份在税收管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整体转让。受让方于2005年8月29日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项目为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由工业性质的机械加工及销售,变更为商业性质的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的销售),于2005年9月7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未做变更。2005年11月初,金水局南阳路分局发现该企业失踪。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

(二)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为规避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环节的核查,在变更工商登记后故意不变更税务登记,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走逃。

如郑州金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税号:***)。该企业于2003年5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10月20日在税收管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项目为法定代表人,但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一般纳税人法人资格变更手续。2005年12月29日,金水局丰乐路分局发现该企业失踪。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

采用类似作案手法的还有郑州虹美电器公司(税号:***)、郑州蒙原商贸有限公司(税号:***)。

(三)不法分子挂靠现有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名义上是合伙经营,真实目的是伺机使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

如郑州市新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税号:***)。该企业于2003年1月1日被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06年1月到管城局报税,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税管员于2日后去企业调查没找到人。该企业法人回郑州之后发现,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和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其合伙人全部拿走。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消除隐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别地市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所反映的新情况,认真组织排查工作,要对照虚开案件的作案手法,借鉴豫国税发〔2005〕110号文件中的排查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2005年以来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情况,重点排查其中的商贸企业及经营范围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企业。一旦发现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通过排查,要达到及时打击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的犯罪势头,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消除隐患的目的。

本次全面排查工作时间为:4月至5月。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情况应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05年以来变更工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户数,排查户数,排查结果及移交稽查情况,稽查查处户数及查处结果。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增值税/虚开排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抓住“四个环节”,管好“五类企业”。

1、抓住“四个环节”。

“四个环节”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环节、税务登记和专用发票发售环节、“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环节和稽核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环节。

(1)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环节管理。通过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及时消除管理中的隐患,尽量减少犯罪分子骗购专用发票的数量,确保十万元、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2)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管理。通过严格税务登记变更和专用发票发售手续,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购领专用发票人员的监管,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3)“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环节管理。通过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狠抓比对异常的企业的核查处理,确保总局的“一窗式”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4)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环节管理。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是打击和防范恶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核查到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通过强化对比对异常“四小票”的核查,能够及时查处虚假的“四小票”,大大缩短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持续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2、管好“五类企业”。

“五类企业”是指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主要从事商贸业务的企业、非防伪税控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占总进项比例大的企业和销售额低经营情况困难的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发生的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虚开企业都属于以上“五类企业”。各单位要加强对这“五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全面及时地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强化日常纳税评估和数据分析,做到对虚开案件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把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认真贯彻岗位责任制,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为了使大多数守法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各单位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税务登记管理及处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的保管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注意事项等,从而能密切配合税务机关打击犯罪分子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工作认真,能及时发现虚开案情的人员要进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发现虚开案情却未及时发现的人员要进行物质惩罚并追究责任,确保税源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二OO六

年四月五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中进项税额的行为,会要求补缴税款并可能给予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补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不少作为受害者的受票方企业因此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问题,不少纳税人也深感无奈。他们认为,开票的主动权在销售方,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对方是有意虚开发票,对一些问题更是讳莫如深,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所有这些都是纳税人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对其中的重点疑点,更是要锲而不舍、追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二、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

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有很大的余地。因此,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而一些小型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监管不能到位,尤其是个别个体私营企业,投机心理浓厚,着重追求短期的效益,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因此,从这样的企业购进货物,对取得的发票更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审查发票的合法性。

三、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四、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五、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作如下审查:

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对其中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对方张冠李戴、借用其他企业的有关单证。

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虚开发票的企业,由于开具的货物本身并不是本单位的货物,收取的仅仅是开票的手续费,而货款应当是由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收取,因此,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并不是本单位的名称,而是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名称。在付款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本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

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一些虚开发票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发票,如果查看该企业的发票购领簿,就会发现该企业没有领购这些开具的发票。

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或者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完整的审批程序,这就说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如果对方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就说明这是虚开的发票。

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查阅,发现该企业没有购进或生产这些货物,或者购进、生产的货物极少,而销售却很大,这很可能说明企业是在为他人虚开发票。

六、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二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三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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