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政策_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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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政策规制
摘 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既可以依靠市场自由调节,也可以依靠政府干预。然而,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和后天性失灵。中国客观条件复杂,市场失灵不易克服,因此现阶段应当主要依靠政府干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在探讨环境问题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作用机制的基础上,给出政策规制的逻辑依据。在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时,应当注重改善政府的决策运行机制,同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督机制。关键词:环境污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政策规制
任何一个经济体,无论市场成熟度有多高,都难以避免地面临着市场失灵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市场失灵最明显的表现在于负外部性,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体现尤为突出。对于环境污染中的市场失灵,应该基于什么样的理论逻辑来给其下定义,在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把握什么样的原则,都是值得研究的。
一、环境污染中的市场失灵
在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个体所做出的自由选择往往会产生诸多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对他人造成了非自愿承担的成本。环境资源的本质是公共物品,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在环境资源使用过程中“搭便车”的普遍现象。由于经济人的利己天性,对于没有价格的公共物品,经济人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并不受环境资源成本的约束,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失效,因此环境资源必然是过度利用的,而过度的利用必然会为他人带来非自愿承担的成本,即外部性,例如烟雾、噪音、有毒气体、农药残留、化学排放物等环境污染现象。虽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人们对于环境问题并无充分明确的认识,主要是由于环境系统具有复杂性。人们对于环境的认识程度远远不能够激发人们主动保护环境的意识。换句话说,人类目前所作出保护环境的反应,都是在缓解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并非保护环境。这样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人类保护环境缺乏动力、缺乏一致性,甚至成为污染者继续污染行为的诱因。
上述污染现象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由于使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外部性的出现以及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的运行机制受阻,不再能够通过价格与供求关系之间的变化,自主的达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配置状态,出现市场失灵。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市场失灵都得到纠正的。只有当修正环境污染的危害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修正当前市场结构和机构设置产生外部性的成本时,环境污染的市场失灵才会得到纠正(Francis Bator,1957, 1958、Harold Demsetz,1967、Ronald Coase,1960)。如果修正的收益大于成本,则市场结构和机构设置会针对环境的溢出效应作以变动;如果修正的收益小于成本,则不改变市场结构和机构设置所造成的外部影响被视作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尽管受污染者深受烟雾、有毒气体或者河流中化学排放物的危害,但是与改变导致不良外部影响的现有结构所需成本相比,他们所受的危害则不值一提。如果对于要求水或空气质量的人来说,无污染的水或空气都不能得到充足的意愿去支付它,水和空气质量维持污染现状则被认为对整个市场是有效率的。
二、环境规制中的政府失灵
当市场机制在环境领域内不能正常运作时,政府应当站出来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处于理想状态的政府可解决环境中的外部性问题,例如,政府可以向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即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征税,用税收来纠正污染者的生产活动对他人造成的成本外溢,即使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环境税起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庇古税”方案,通过矫正外部性资源配置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在我国的实践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各级政府为了改变环境污染现状而做出的努力。然而,政府的作为并不能完全弥补市场的失效以维护公共利益,甚至还会损害公共利益。由于现实中的政府并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并不能做到在处理公共物品外部性问题上完全公平、公正、公开,从而造成政府失灵。这是因为政府作为一个“人治”机构,对环境这一复杂系统问题不能给予全面了解。在这种环境知识不健全基础上制定的环境规制政策并不具备科学性,对于规制收益是否能够大于成本的问题也没有科学、系统并全面的预测方法以及衡量标准。因此,政府对于环境问题常常不作为。
同时,政府机构人员作为特殊的经济人,同样具有“利己”的特点。在市场机制依然有效运行时,“利己”必先是“利他”的,但在市场失灵,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其“利己”行为经常演变成为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表现尤为突出,主要有:第一,地方政府的政绩衡量最直观的是以该地经济发展状况为标准,中国的这一考评制度就造成现有的环境规制政策不能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为了达成既定的经济目标,一些政府官员坚持环境污染说客的立场,这毫无疑问地会被一些污染厂商和企业主群体所追随。这些政府官员只看到政绩考评的私人眼前利益,放弃公共的长远利益,不考虑发展的可持续性。他们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当地能带动经济增长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予管制。第二,在中国,很多地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应当作为调控各种行为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在环保领域中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就应当发挥调控作用。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制定并贯彻标准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将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政府克服失灵,有效干预环境保护的最佳途径。为规避和弥补市场失灵,标准环境规制政策所寻求的规范必然性受到两个问题的冲击。
第一,复杂性。人们需要通过可预见性及易处理性来发展有目的的帕累托政策,该政策能够解释人们行为决策中的最优选择。但是复杂性否认了可预见性与易处理性存在的必要性。最优化模型并没有为人类行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提供不可或缺或令人信服的支撑。这是由于,事实上每一政策规定一定来自于政策预测。政策规定都是由说明算法(explanatory algorithms)推导出的,且认可说明某结果如何得出的详细原因。也就是说,政策规定同机构设置变动有关,而机构设置变动为当前个体或群体的选择范围做出了规定。政策规定实施后,即机构设置变动发生后,会确定性地带来各种结果。
同时,由于存在复杂性,判断当前此经济体是否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不是那么必要了。若还未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则帕累托原理支持下的规范——改进政策,只是基于学者的理论设计所做的临时变更或权宜之计。复杂性并不能阻止现在的人们抓住改善未来的机会,只是迫使我们在实施规范必然性时更加谨慎,因为这会成为政策路径依赖的基础。因而,对于制定环境政策目的的考虑,中国政府应当做到着眼于环境问题现状,同时考虑环境问题的未来发展状况,即兼顾当期以及未来,平衡眼前与未来之间的收益。
第二,模糊性和矛盾性。政策制定者对某一污染物污染程度的认定需面对双重挑战:第一,M是否为污染物;第二,污染物M污染程度的界定。环境政策实施的前提为污染物具有直观的定义,然后才能具体划分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包括排放物的具体构成和浓度)。由此可见,环境经济学家提出的理论“拉锯战”其实是不必要的浪费行为。只有进行细致研究以确定某污染物排放或浓度的有效程度后,理论争辩才具有实际意义。问题集中于我们假设环境问题是否需要有明确的判定标准。现实中,即使获取庞大的污染数据,也难以修正模糊性问题,因此要准确界定污染是非常困难的。问题的症结往往不在于数据,而可能在于语言表述。污染不具有必要的准确度以作为衡量标准。虽然理论上对准确性的追求颇高,但是在政策制定进程过中,过于追求准确性是不合理、不现实的。因此,建立在模糊性基础之上的环境政策,往往缺乏连贯性。总之,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充分考虑面对的模糊性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界定,环境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对明确的界定,但在制定与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能过于苛求准确性。
为单一的政府官员政绩评估系统,除经济标准之外,也应将环境标准列为政绩评估标准之一,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官员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从此能够积极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为了经济发展去牺牲环境。另外,健全法制建设,通过立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遏制政府官员出于一己私利的寻租行为,使政府能够行之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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