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规定_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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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1、事假
1.1员工若因个人事务,必须由本人处理,可以申请事假;
1.2员工每次申请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月最多可申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0天;
1.3员工请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并填写《请假条》,员工事假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1.4员工事假薪资计发标准:事假一天扣除工资80元,因学车申请的事假按一般事假的50%扣除;
2、病假
2.1员工因伤病需就医治疗、休养无法上班的,可申请病假;
2.2员工病假须提供医院病假单,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按照事假处理;
2.3病假三天内的,不扣除工资;病假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的部分按病假工资发放。病假工资记发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记发,病假天数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若病假工资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婚假
3.1凡在公司服务期间登记结婚的公司员工均可申请享受婚假;
3.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产假及护理假
4.1女员工婚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4.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
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夫妻中女方符合晚育条件,女方在分娩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可增加晚育假30天,男方可享有10天的护理假。晚育假及男方护理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4.3产假期间若遇法定假期,产假假期不顺延。
4.4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有两个小时(含路途时间)的哺乳假,可晚上班1小时和早下班1小时,不允许工作时间中途离岗,不可逐日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