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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文件

校发〔2014〕2号

贵阳医学院关于印发

《贵阳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贵阳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医学院

2014年2月28日

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8份 附件:

贵阳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根据《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物价局核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医学院北京路校区。第三条

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批准,北京路校区室内外车辆停车位设立为停车场,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内划定车辆停放位并引导车辆有序停放,负责根据情况对校园内交通情况进行管制,确保校园内道路的通畅;负责校园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将按照本办法第六章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通过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智能卡分为职工卡、固定卡、临时卡,分别对应校内外机动车辆发放、使用。职工卡由计算机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按照人事处提供的在编职工信息审核、办理、发放。

第六条

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统一上缴学校一级财务,作为学校场地交通设施购置和维护及保障道路通畅安保人员的劳务费用;学校不承担保管和看护车辆的责任,如在校园内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情况,车主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案处理。

第七条

为保障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保卫处根据校园车辆停放情况可限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校园实行限时通行,通行时间:6:00-23:00,23:00时后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类公务车辆办理固定卡。办理固定卡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经用车部门申请、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实、院长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保卫处方可办理,校内各类公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学院编制在职职工的自有车辆按200元/车/年的标准收取室外临时停车费;在职职工可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经保卫处审核后,凭学院财务处的缴费收据办理固定卡或开通职工卡车辆进出功能,每个教职工限办理或开通一辆自有车辆的通行。

第十条

因在学校教学区承担有教学任务非学校编制的附院职工的车辆需要停放学校教学区的,各教学单位及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统一报院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保卫处具体办理该学期的免费通行卡,学期结束后由各教学单位收回,统一交保卫处。

第十一条

职工卡、固定卡禁止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职工卡、固定卡发生丢失、损毁,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职工卡由校园“一卡通”中心办理,固定卡经审批后由保卫处具体办理。补卡收取制卡成本费25元/张,上缴学院一级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证车主与本院职工不符的车辆,需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办理固定卡或开通职工卡,无法提供证明按照校外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非学院职工的车辆按贵阳市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军事监理车、运钞车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有明显特种车辆标志的),因执行任务或正常工作需要出入或停放校园的,免收费用。非正常工作性质的停放按非特种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因与校方合作及大学科技园入驻教学区的相关单位,确需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向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批复同意后向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后,到保卫处办理固定卡(需要入驻单位和保卫处每年核实一次),缴费标准100元/月。

第十六条

外来车辆出入校园使用临时卡。临时卡为IC卡,其使用方法是驾驶人在入口取卡后,挡车道闸开启,车辆进入校园;车辆离开校园时在出口交卡付费后出校。

第十七条

为校内单位、职工临时送票、快递、货物等车辆,取卡进入校园,30分钟内免收费用,未经批准超过时限,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校园基建施工车辆,需要当日反复出入校园的,施工单位须提前申报车辆号牌及出入时间,经基建处、保卫处审批以预付费方式办理临时卡,按指定路线出入。

第四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位)由保卫处统一划定,采用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停放,车辆应按先后次序选择相应场地停放。外来车辆可以就近停放在停车场中公共停车位和室外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校内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中专用停车位。第二十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位)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积极配合,主动让出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

损坏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只对本校职工开放,统一纳入车辆管理范畴,固定停车位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确定,由保卫处负责统计,收费标准300元/月。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阳市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经贵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车辆在学校校园出入、停放按以下标准收费:小型车2元/小时,中大型车4元/小时,大型车6元/小时,超出24小时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委托保卫处车辆出入口值班人员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专用税务发票。如出现值班人员在收取停车费后,不给予车辆驾驶人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辞退处理。保卫处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停车费用,管理情况每年接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保卫处将采取锁车的方式进行处理,开锁每次交纳100元。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保卫处将配合交警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停放车辆造成的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违规者系本校教职工,将视其情节,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造成危害和影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限速10km/h,禁止鸣号和在校园内学车、练车,以免发生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可直接拨打110、122报警电话依法处理,同时报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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