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庸问责之我见(熊鹰)_武汉市治庸问责办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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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之我见

熊鹰

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官员因在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受到追究的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出现了从追究“有过” 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庸官问责”新趋势,“出问题”的官员要受到追究,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庸官”也将面临被罢官免职的危险。

一、行政问责及其意义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拥有公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懈怠权力的追究。在“平平庸庸”或“平平安安”地工作还有市场的今天,“行政问责”制无疑给官场生态带来了新鲜的政治空气。

去年,我市出台了《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规范了上至机关干部,下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者,有了问责的依据。它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心和勇气,体现了严肃认真的态度。

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那些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不违法犯罪,“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就不会出问题的官员,现在不得不改变想法了。

众所周知,制度化是可以产生可预期性的,一套制度化的“行政问责”措施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这种预期会砥砺官员努力奋进,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贯穿了有权有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凸显了这样一个理念: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面是将权力为自己或与自己沾亲带故的少数人所用、所谋、所系,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受到责任的追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为民用权,恪尽职守,夙心夜寐,努力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才是为官的理性选择。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促进干部转变作风。作风飘浮,工作失职,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家庭造成伤害,是每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和官员不能容忍的。与“出问题”后的责任追究相比,“行政问责”制更具有未雨绸缪的防范效应。作为一个干部特别是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要避免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发生,避免自己被追究责任而丢官,就不能当“庸官”,必须改变作风飘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满足于一般号召,抓工作浮光掠影,搞检查蜻蜓点水的现象,就要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积极作为,努力提高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

“行政问责”制体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不在状态或不积极作为,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也要被问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的干部,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督促他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行政问责必须从制度上突破

“行政问责”制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如果不能跟进以

制度保证的相应配套措施,“行政问责”制也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过场。走向真正的“行政问责”制,期待着制度上的突破。

一是要在政府管理体制上寻求突破。加快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实行机构和编制法制化。摒弃繁锁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差、随意性大、法律依据不足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弊端,增加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实现政府角色从“领导”到“服务”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要在惩处上寻求突破。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权责相统一。要制止政府及职能部门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现象,就必须在责任追究问题上态度鲜明、坚决,该进行组织处理的要进行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要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决不放纵袒护、姑息迁就。

三是要在监督上寻求突破。建立健全民众监督制度,让群众的意见变成官员日常工作的原动力。要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中更多地听到老百姓的声音、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加大百姓的评价所占的“权重”,促使官员改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不怕群众不高兴就怕领导不满意”的价值判断,增强对群众的责任心。

四是要在民主评议上寻求突破。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探索一条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遏制“庸官”作风的新路子。要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凡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坚决不能提拔重用。完善考核工作,把能否联系群众、真正为群众办实事,是否兢兢业业工作,是否有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对那些热衷于搞官僚主义的人,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严厉批评,严肃查处,直至端掉“位子”,摘掉“帽子”,从而遏制“庸官”作风的滋生蔓延。

三、行政问责必须动真格

发展,务必治庸;治庸,必须问责;问责,可促效能。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意识,对于“庸者”,总觉得他们没犯大错,对他们只是一个教育问题。其实,这种认识是偏颇的。就凭在其职而不尽其责、不思为民办事这一点,就应受到问责。更何况,长此以往,会导致一个部门和单位甚至一个地区形成不良风气,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瓶颈”。

有其职必有其责。对“庸者”实行“问责”,不失为一个“治庸”的好办法。它给那些习惯于不想干事的人、胡乱干事、不会干事、干不成事的党员干部套上了一道“紧箍咒”,能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然而,对“庸者”进行问责只是一种鞭策手段,而非治本之策。事实上,我们“治庸”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相关的制度措施来整肃和约束队伍,通过相应的机制来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通过相关的措施来整治干部中的平庸行为。毕竟,“庸”是一种“作风病”、“机关病”、“衙门病”,绝不是一两天形成的,更不是一两人所拥有的。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庸”字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了,单靠“问责”就能“问”掉“庸官”的病根不太可能。

从根本上“治庸”必须从更新观念着手,在创新方式上做文章。首先,要强化学习教育,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想“庸”。

为此,我们应着力抓好三点:首先,要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为民意识,使他们珍惜工作岗位,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打造“高效、廉洁、勤政、务实”的机关形象。其次,要健全制度,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庸”。要通过深化改革,铲除“机关病”滋生繁衍的土壤,健全首问负责制、AB顶岗制、限时办结制、末位淘汰制、民意测评制、投诉反馈制等机关工作制度,同时要坚决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做到按制度办事,让制度说话,用制度管人。第三,要实行绩效考评,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敢“庸”。通过将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标准化设定,将工作绩效进行定量化考核,解决长期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制度缺陷,变对工作业绩的“说不清楚”到“用数据说话”,建立起旨在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受追究”的精神,将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晋职晋级、经济报酬、政治待遇等切身利益挂钩的绩效考核长效管理机制,用机制管人管事。如此,什么是“庸”,该怎么处理,一切都可说得清楚明白,一切都可按制度办事。如此,方能打破机关工作人员“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利益均沾观念,“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无所作为观念,“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思进取观念,变“要我干”为“我要干”,约束他们自觉当一名亲民、务实、廉洁、高效的党员干部,自觉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鄂州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市西山风景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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