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_税法第四章营业税法
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法第四章营业税法”。
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单位
(1)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2)例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证式文件允许收费;
2、所收费用自己直接收取的。
(二)个人
(1)个体工商户;
(2)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承租人或承包人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
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五)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1)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