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执法新思路之探讨:强化协作意识,坚持协作执法_乡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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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执法新思路之探讨:强化协作意识,坚持协作执法加强执法监管,服务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两个基本职责,而完善监管体制,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促使工商机关不断地进行探求、总结先进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基层工商机关,特别是以乡镇为辖区的工商分局(所),由于面对乡、镇、村这样一个执法环境较为复杂,执法难度相对较大的情况,为了更好的完成市场监管和服务的使命,必须不断探索适合乡镇执法的执法方式,更新执法理念。

一、乡镇执法的现状分析

(一)乡镇执法的执法环境。

基层工商管理机关,特别是以乡镇为管辖区域的工商分局(所)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复杂、多样。与城市不同,乡镇工商分局(所)有着独特的执法环境。(1)管辖区域大,市场经营户相对分散。乡镇工商分局(所)往往都负责一到两个乡镇的市场经营管理,有的分局(所)甚至负责三四个乡镇。管辖区域普遍较大,而且辖区内的乡、镇、村地势、路况、人员素质也各不相同。乡镇经营者,特别是农村的经营户比较分散,在辖区内零零散散的分布着,往往是辖区有多大,经营户就分布的有多广。(2)辖区内市场经营户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乡镇工商分局(所)辖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大都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在农村,很多是不识字的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出来。乡土观念比较重,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对日常经营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违信

行为,没有足够的认识。(3)辖区内市场经营人员情况复杂,经营素质参杂不齐。乡镇工商分局(所)辖区内的市场经营者往往具有人员复杂的特点,这种特点在农村更为明显,老、弱、病、残,各种经营者都有。复杂的人员情况使得经营者的经营素质也参杂不齐。

(二)乡镇执法现有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

监管和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两个基本职能,而把两个职能高度概括的“四个只有”作为指导思想规范和指引着工商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监管和服务,本是一对辩证的关系,监管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淡化监管的行政色彩,强化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而在乡镇,工商机关服务市场主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在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意识里任然强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在监管和服务的选择和坚持上明显的偏向监管。可以说,乡镇工商执法依旧沿袭以往强行政色彩的执法方式,把市场主体作为监督管理的客体。工商执法体现出强烈的单向性,没有认识,跟没有凸显出市场经营者的主体价值。执法本质上不是一个只强调一方,追去一方利益的过程,而是双向的合作和配合,强调利益的协调的过程,这不仅是和谐执法的要求,更是和谐执法的内涵。

(三)乡镇执法的执法难题和原因分析。

乡镇工商机关往往面对着比城市更加复杂的执法环境,这也使得乡镇工商分局(所)在日常执法中会遇到诸多的难题。(1)

乡镇工商机关大都实行片区分管制,一个片管员通常要负责大片的区域,路途遥远,市场经营户有比较分散,在执法人员和车辆都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凸显出乡镇执法的执法力量相当不够。加上乡镇执法往往是采用上门检查的方式,由于片区较大,有的地方一个月可能也去不了几次,经营者出现了问题,执法人员也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2)乡镇工商机关面对的经营者大都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缺乏,诚信经营认识不够,容易和执法人员有观念上的冲突。在实际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故意破坏、阻扰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由于工商机关缺乏足够有力的强制措施,面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也难有有效地办法。

乡镇执法存在的诸多难题,一方面与乡镇特有的地理条件,人文环境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有极大地关系。单向性的执法方式使本来就力量不够的工商机关更加的力不从心,而以监管为本位的执法理念,忽略了市场经营者的主体价值,既没有发挥出市场经营者对完成监管任务的作用,更容易造成执法人员与市场主体的对立,带来执法冲突。因此,积极探求工商机关和市场经营户利益相协调的执法方式,培养实现监管和经营的双赢局面的执法理念,是我们破除乡镇执法难题的必由之路。

二、乡镇执法新思路:强化协作意识,坚持协作执法

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是一个行政行为,具有单

一、主动、强制的特点,但在追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工商行政执法更应该注重执法人员和市场经营者的良性互动,把二者的“利益”协调起来。以往工商机关追求监管和服务的执法理念在价值追求上是正确的,但监管过于强化工商机关的地位,而服务也不能很好体现执法人员与市场主体的互动性。因此,要实现执法的和谐,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要有协作的意识,实现执法人员与经营者的互动和配合,改变以往单向、单一的执法分格,坚持协作执法。

(一)协作执法的内涵

所谓协作执法是区别于以往强调工商执法人员执法的单向性,唯一性为特征的执法方式,它把工商机关完成监管和服务的任务视为一个执法人员与经营者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实现双方“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一个只追求执法利益,忽略甚至破环经营者的市场利益的行为。协作执法强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更重视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对工商执法的价值和意义。它淡化了工商执法的行政强制色彩,视它为一个实现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地“市场行为”。协作执法就是要改变经营者在执法管理中的客体、被动地位,市场经营者不再只是被监管的对象,它是工商执法的支持者、合作者。协作执法追求工商执法与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最求二者的和谐统一,并最终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和服务的双重目的。

(二)协作执法对提升乡镇执法水平,化解执法难题的价值

和意义。

如前所述,当前基层乡镇执法的诸多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缘于执法人员单向、“被动式”的执法方式。一方面,基层工商执法力量非常有限,单靠执法人员的力量很难做好监管的工作,而现有的将市场主体视为监管客体,忽视其主体价值的执法理念没有充分利用经营者的自主、配合的力量,甚至可能造成双方的冲突,加剧了工商执法的执法难度。协作执法改变了工商执法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利用市场经营者的配合来完成执法监管工作,在乡镇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最大化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能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协作执法强调协作,体现和谐。它把工商执法工作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视为一个相互实现价值的过程,市场经营者要进行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离不开工商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而工商机关要实现自己的管理职能也离不开市场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它使工商执法人员成为了市场经营者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利益的破坏者。协作执法能够化解当前执法中存在的一些执法难题,也能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和谐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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