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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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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3 入厂时隐瞒病史(如精神病、癫痫病、其他重大病或病情发作时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

7.7.24 拒绝接受主管的领导或拒绝接受公司变动工作队岗位,调整工作职务及任务,包括在20%的浮动范围内调整员工的津贴。

7.7.25 利用上班时间到其他单位或地方从事兼职工作或处理个人事务者。7.7.26 无正常理由一个月累积旷工达3天,一年累计旷工达5天,旷工日期以电子卡上记载的为准或以向当地管理区劳动站或派出所报案的记录为准。

7.7.27 从事(包括参股)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自己的业务。

7.7.28 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报价等)。7.7.29 未按正常离职手续离职者(A、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累计旷工5天者;B、未办书面交接手续)。

7.7.30 在工作场所吸烟者,或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有影响公共安全者。7.7.31 违反安全规定或工作守则者,实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7.7.32 唆使他人与厂内人员发生争执或打架斗殴者。

7.7.33 唆使他人恐吓厂内人员及唆使他人引起厂内罢工事件者。

7.7.34 当月如受警告或记过累计三次(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5次(含)以上者。

7.7.35 在厂外生事,破坏工业区公物,被治安队或其他公安机关抓获等有影响公司荣誉者。

7.7.36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做出不正常行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行为者。7.7.37 当月累计旷工次数达3次(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次(含)以上者,旷工次数以考勤电子卡记录为准。

7.7.38 当月计记大过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记大过三次(含)以上者。7.7.39 对公司主管有恶意顶撞或辱骂行为情节严重者。

7.7.40 勾结相关中介、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从中获取利益或收取费用者。7.7.41 工作时间使用手机者按手机管理规定处理。

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

7.8.1 擅自影印私人资料者,每印一张资料从工资津贴切项目中减发10元。7.8.2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食物者,每计一次得从工资奖金项目中减发10元。

7.9

所有功过统计为当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计算期间。

第八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8.1 劳动合同的解除

8.1.1 凡新进员工入厂,必须于一个月内完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员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者,视同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主动离职。

8.1.2 经公司及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双方已成立的劳动关系。8.1.3 公司及员工在试用期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试用期间员工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1.4 正式任用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不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8.2.1 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或员工不愿供职的。

8.2.2 员工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者。8.2.3 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教育不改者。

8.2.4 员工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须附相关证明文件)。

8.2.5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

8.2.6 其他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中解聘条件出现时。

8.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3.1 公司因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

8.3.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8.3.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当事人协商后,仍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时。

8.3.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本项解除合同者,并依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8.3.5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出时。

8.4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8.4.1 在试用期内。

8.4.2 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除打卡或人事计算发生错误时)或无故拖欠工资。

8.5 属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劳动关系即行终止。8.5.1 劳动合同期满。

8.5.2 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8.5.3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

8.5.4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8.5.5 员工于合同到期不同意续订时,合同终止。8.5.6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8.6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办里手续。8.6.1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成立后,公司及员工双方应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8.6.2 员工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完毕,未完成必要的离职手续时,公司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6.3 公司则应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保手续,员工社保如果要求转移的(转市外或省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凭证,将社保缴费凭证交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8.6.4 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切均依劳动法处理。8.6.4.1 员工在公司工作年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以国家法律为准。

8.6.4.2 经济补偿金计算之月工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最高不逾公司所在市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章

离职

9.1 员工离职申请程序

9.1.1 员工主动离职,须提前30天预告公司。9.1.2 员工须于规定时限前提出离职申请书,批准后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注:特殊情形通过最高主管审批者不在此限)。

9.1.3 离职人员应将业务及公物移交清楚,该员工主管负责监督责任。

9.1.4 请长假逾30天以上及申请留职停薪者,均须依离职时限申请,并办理离厂交接手续。

9.1.5 留职停薪者,应于停职期限届满前10天申办复职手续,未申办亦未回厂者视同离职。

9.1.6 本公司员工死亡或失踪(经法院宣告)为“当然离职”,不需填写离职申请单。

9.2 离厂手续的办理

9.2.1 先到人事部领取离职单,根据离职单依次到自己工作部门、交件中心、财务部、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并由经办人签字后(普通员工计算机室、交件中心可不签),最后到人事行政处缴回厂证、居住证、宿舍钥匙等(不交厂证、钥匙等将扣款),保安部确认无误后在离职单上签名。

9.2.2 离职员工填写放行条,并同离职单经签核后才得正式放行。

9.2.3 离职员工离厂当日须清理自身行李,上午离厂员须在12:00前、下午离厂员工须在17:30前清理好物品行李存放于行政保安室。

9.2.4 离职人员在规定出厂时间内(上午为12:20-13:00;下午为17:50-18:30),根据审核签字的放行条到行政保安室取回所存放行李,由人事或其他行政人员陪送至公司门外。

9.2.5 离职时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理人为员工本人,书面交接手续办完后,公司始支付工资;若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则认定为员工未按正常手续办理,公司可向员工追讨相关资料并追究经济赔偿。

9.3 自动离厂

9.3.1 员工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如基层主管已确认该下属已离厂可开出离职单并将考勤交予人事部。

9.3.2 凡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厂者,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员工应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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