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做好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_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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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做好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2008-07-15

[摘要] 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为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政法机关和政府所属内务部门的机构,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找准其工作定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有利工作开展。协助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构建和谐社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政法机关和政府所属内务部门的机构,其基本职责是承担人大常委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相对而言,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口联系部门涉及面广、单位多。既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又有政府的人事局、民政局、监察局、保密局等内务机关,还有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并且同综治办、普法依法治理办等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有密切的联系。二是工作的法律政策理论方面要求高。三是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正如有些同志所说的,内司工委它不是信访部门,却天天有信访任务;它不是政法机关,却天天与案件打交道;它不是政工部门,却天天要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笔者作为苏仙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结合六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谈点认识。

一、以人为本,找准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定位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地方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这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县级人大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根本点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深入地走近群众,更加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心声,通过各项职权的行使,维护和实现本地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实现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一是要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努力实现当地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只有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地为人民群众谋取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利益,为人民群众素质提高和人的潜能发挥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地方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地方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二是要推进当地政治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地方发展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阶段,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工作思路,更新思想观念,把工作侧重点转到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县级人大工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推动民主法制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政治制度,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参政议政的要求。三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除了经济和政治权利以外,人的权利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等各项权利。人权是当今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没有人权的保护,文明社会就难以正常运行。人权的保障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文明程度。县级人大作为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把全面充分地保障公民的人权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人民权利的保护神,我们要督促一切国家机关宣传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从根本上为人权提供全面充分的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人大干部队伍的素质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对整个权力机关建设,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在为谁发展上,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一切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决策和工作的标准,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其次,在靠谁发展上,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亿万群众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其三,在发展成果如何分配上,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走共同富裕道路,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要认真学习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带头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规范性,这些都要求我们把学习法律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同志,担负着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公正司法和政府的依法行政,除了要认真学习宪法以及与人大工作联系紧密的一些基本法律,如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同时更应该掌握“两院所涉及的三大诉讼法和刑法、民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力求融会贯通,并用来指导工作,拒绝做外行。

3、要学习人大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人大工作本身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探讨。为适应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强人大业务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的学习,了解熟悉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不断探讨完善的途径,明确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时还要学习人大的主要工作方法和法律程序,了解和明确我国的人大制度和外国议会的区别等等。这样,才能卓有成效地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同时,还要看到,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要求我们人大干部必须具有广搏的知识,不仅要精通人大业务知识,还要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专门人才。

4、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不仅要督促整治司法腐败,而且要长期坚持廉洁自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腐败现象还不同程序地存在于我们党内、政府内、司法干部队伍内。内司工委一定要支持、督促政法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内司工委存在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某些腐朽的思想观念也同样影响着我们的干部队伍。因此,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既要实施监督,又要接受监督,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健全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我们要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带头经受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反腐败的考验;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以及各种封建思想的侵蚀。要在人大内务司法干部队伍内,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敬业爱岗的精神、克己奉公的精神、无私无畏的精神。

三、加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行使以上职权的过程中,还具有自身一些特点。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

第一,明确基本职责,发挥监督作用。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承担常委会对所联系的内务司法机构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内司工委在依法监督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内司工委担负着监督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是对法律执行开展日常监督的重要力量。二是内司工委虽然其本身没有决定和处理法律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权力,但必须通过其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来协助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效果和权威。三是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部门,它既区别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但又与这些监督共同构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内司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它既是高层次的法律监督部门,又与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内部审判监督等其他监督部门形成了统一法律监督体系。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完善执法检查、督查、评议、专题调查等多种监督形式。在监督内容上,围绕改革和经济建设中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要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来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职,把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机关,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艰巨任务。政法机关为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少数干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权钱交易、贪赃枉法、欺压群众、索拿卡要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司法腐败现象已渗透到各个执法环节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的现象。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机构,人民群众对我们寄予了厚望,我们应当尽职尽责,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不负人民重托。

四、处理好五个关系,有利工作开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还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与党的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的关系。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区委的工作大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协助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好监督权,是我们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内司工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内务司法部门改进工作.但与此同时,还要强调支持,要把监督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督于支持之中。我们的监督是监督违法的,支持合法的,监督和支持并不矛盾。我们的监督可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案件审理中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预。通过监督与支持,使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做得更好。

三是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的关系。既要注意加强宏观监督,也不能忽视微观监督,要把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结合起来,从微观监督入手,促进宏观问题的解决。通过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四是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内部的司法工作与内务工作的关系。司法部门的工作关系着依法治区、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内务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二方面都十分重要要将其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开展工作。我们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司法机关、内务部门的联系,促进工作的开展。

五是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自身思想建设与业务建设的关系。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有很强的政治性、专业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时刻保持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因此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十分重要,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协助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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