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患_栾树和无患子的区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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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患

2006年发生于南京市的彭宇案在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不久之后各地类似的见义勇为者反被诬陷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当今这个社会中,有不少人十分淡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视他人命若草芥,毫无同情心。但还是有很多心地善良素质较高的公民存在,他们能够在他人遇到危险时伸出援手,这绝对是值得推崇的,也应该是社会的主流。但是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不禁让人深思,当见义勇为变成见义欲为而不敢为,这个社会将冷漠成什么样子?造成这种情况的,究竟是道德缺失还是司法无力?

在德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能够拿到一定的奖金,反之受到惩罚。一个中国留学生做了好事之后,被告知不愿意接受报酬是违法的,他感到奇怪,因为他认为做好事应该是出自与道德感的驱使,每个人都该做的,不能图回报。但渐渐的他发现,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能够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并且十分自然地收下奖金,在他们看来,道德观的树立不能光靠个人修养和社会风气,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不知不觉,每个人都能将这样的社会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修养。

不难发现,在很多道德观念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在现今的社会已经缺失。如何唤醒社会良知,提升道德风气?

(一)光有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离不开法律的规范,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都属于现有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效力有限。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必须全国统一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统一立法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应是民政部门。除此以外,公安和劳动、医疗卫生、财政等其他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障其各司其职。

(三)为加强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行为的保障力度,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确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让每个都乐于、敢于做好事,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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