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未预缴 汇算时能否调整_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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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未预缴 汇算时能否调整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缴。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正常申报预缴,第四季度因为操作失误少申报了部分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该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该公司因操作失误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四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2010年1月28日10:00]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2010年1月28日10:00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是否处罚】

某企业最近需要调增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存在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作了亏损鉴定证明。企业问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9年的亏损?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这笔查补的税款可以弥补2009年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9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在明确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上,文件表述得比较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例如:企业2009年度亏损100万元,2010年度盈利额为50万元。2011年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201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的盈利额为150万元。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弥补2009年度的亏损额为100万。2010年度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5行第1列“年度”填2009,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填-100万,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列-100万;第6行第1列“年度”填2010,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填150万,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列150万,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列100万。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允许弥补亏损并不等于免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如属于偷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是追溯效力的问题。公告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企业自查发现所得税按季预申报预缴纳时有差错,并于预算清缴时补申报缴纳了该差错引起的少缴税款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以及国税函[1998]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该企业汇算清缴前已经自查自补的税款是否还应该计算滞纳金?如果要,为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 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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