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_中山大学收费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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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芙兰奖” 评选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由两位热心校友(夫妇), 于2009年母校85周年校庆提出, 捐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并于2014年90周年校庆续捐人民币500万元。“芙兰奖”提倡“芙蕖自洁,兰若自芳”品德,奖励母校科研学术杰出贡献的中青年教授, 以利提升中山大学科研学术水平和持续发展。

二、评奖条件

第二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对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科研学术贡献杰出的个人或团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的年龄须在55岁以下(含55岁)。即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第三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以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应在中山大学全职工作。至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申报人(个人或团队负责人)需全职在中山大学工作满5年。本奖项所指的科研学术贡献,须是申请者在中山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凡已连续申请中山大学“芙兰奖” 2次但未获得奖励的人选,停止1次申请资格。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山大学“芙兰奖”奖励的教师(包括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可间隔1届评审后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应重点提交上一次获奖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奖 项

第六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于2010年启动实施,共分十期,颁奖年份为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2022年、2024年、2026年、2028年。总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平均每期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本奖项每期评选5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每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获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评选委员会

第八条: 本奖项成立由各相关领域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中山大学与捐资人共同协商确定,专函礼聘。评选委员会设顾问2至3名,主任委员1名,聘请委员8至10名。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拥有一人一票之投票权。评选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评选委员会下设常务秘书1名,由中山大学委派担任,负责中山大学、捐资人及申请者之间的联络和统筹工作。

五、评选方式

第十条: 本奖项于上列颁奖年份进行评奖。评奖程序包括:申请、资格认定、评选、颁奖等。

第十一条: 申请本奖项的个人或团队,可以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时间由上列颁奖年份5月1日起,至6月10日止。

第十二条: 上列颁奖年份的9月30日前,评选委员会完成对申请者的评审,以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获奖者。评选委员会于评选期间可约见申请者。

六、颁 奖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于上列颁奖年份的10月31日前,将评选结果交中山大学和捐资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提议,通过评委商议,达成共识后揭晓评选结果,报告中山大学及捐资人审核备案。由评选委员会具函通知获奖者,并对外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本奖项于上列颁奖年份,中山大学校庆期间举行颁奖仪式,由评选委员会安排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名单及其学术贡献。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每期评选委员会于上列颁奖年份举行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宜, 履行职责。评选委员会向中山大学和捐资人负责并汇报。

第十六条: 如评选细则有变更和调整,由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评选委员会保留对本评选细则的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评选细则自2014年8月起施行,并于中山大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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