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教职工管理规定_教职工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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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教职工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为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均衡教育,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思德建设

第一条 教职工要认真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学校要免费发放学习资料,每周组织教师集体学习一次,每学期组织教师集训一次。

第二条 教师要敬岗爱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学校要引导教职工增强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每学期开展评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首席教师、师德标兵等活动。要优先解决优秀教师的职称晋升问题,对特别优秀的教师,经群众推荐,学校呈报,教育局将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组织外出学习参观。

二、教工编制

第三条 县教育局根据编制总额,按在校学生人数或班数,适当考虑不同的地区差别,县直、乡镇初中以校为单位,乡镇小学以完小、联校为单位,核定教职工编制数。教师录用和新增编制由县教育局批准。

第四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编制标准和岗位需要配备教职工,安排教师任课要遵循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突出传统学科师资优势,加强薄弱学科师资配备,合理配置非教学人员。

第五条 实行教师工资与编制计划挂钩制度,县教育局只按编制内人数发放工资。如学校因调整学科结构或教师因突发疾病,需聘请临时顶岗代课人员,必须向教育局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聘请,否则,教育局不拨付顶岗代课工资。

三、教师调配、交流

第六条 教职工在联校内流动由校长负责;在本乡镇内调动,由教育干事负责。在本县跨乡镇调动,由个人申请,填写《教职工商调表》,进出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经教育局批准后发文通知;原则上学年中途不审批调动申请。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调往外地、跨行业调动或由外地申请调入的,经教育局批准后,由局人事股会同县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从外县外系统调入的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八条 教职工调动后,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到新单位报到。经批准调离的教师,要同原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退还公款公物,方可调出。

第九条 新录用为教师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同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在当地任教未满五年的不得调动工作单位。

第十条 建立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制度。城区学校选拔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农村学校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到城区学校跟岗教学和学习,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四、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教育干事对本校本乡镇教师管理全面负责,不按教师管理规定造成教师管理混乱的,启动失察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教师上岗聘任制,逐步推行教师身份由学校制转为区域制。各学校要成立教师聘任小组,根据教师需求,在核定编制数内自主聘任教师。未聘教师可申请转岗接受培训或申请到区域内其他学校应聘。没有取得工作岗位的教师列为区域内待岗教师,按待岗人员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学校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并定期公布。教职工因事必需请假的,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教育干事、初中校长和县直学校校长出外县一天的,应向局联系片校的领导请假,两天及以上的,应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休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婚假。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为3天,晚婚假(男25岁、女23岁以上)为18天。

(二)产假。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假(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120天,难产的,增加15天。

(三)流产休假。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学校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四)丧假。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含绩效工资),学校因此聘请顶岗代课教师,经教育局批准后由局拨付代课工资。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准教师停薪留职,如确系学校超编分流的教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育干事签具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停薪留职教职工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教师下海后不参加职称晋升,不晋升工资,本人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单位负担部分)。40岁以下的教师不准停薪留职。

第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未经教育局批准,我县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学校不得在公办学校招聘教师。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停薪留职的教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要求返岗的,应先缴清各项社会保险,提出书面返岗申请报教育局批准,并参加原学校的岗位聘任,学校聘任上岗后启薪。

第十九条 学校和个人无权批准教职工停薪留职,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停薪留职人员,不列入所在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二十条 严禁教师脱岗私自请人顶岗代课,教师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脱岗的视作旷工。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病休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病休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下的,由教育干事(县直学校校长、乡镇初中校长)审批;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病休审批表》,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病假集中体检制和病假期间治疗情况定期报告制。教育局每年8月底组织申请病休教师到定点医院进行身体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只审批恶性病患者、长期卧床不起、正在住院治疗和确实丧失工作能力四种对象的病休申请。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审批。学校需每月向教育局报告一次病休教师治疗情况及身体状况,坚决杜绝少数教师以病休为名外出打工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男达到59岁,女达到54岁,如确实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由本人申请,学校或教育干事呈报,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可列为编外人员,发放全额工资;对教龄满35周年,年龄男达到57周岁、女达到53周岁的教职工,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由学校或教育干事呈报,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列入编外人员,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教学工作的连续性,以上手续只在暑假和寒假办理,学期中途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教师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单位要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本人户口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关心离退休教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离退人员的两个待遇,经常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定期通报教育形势和重大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余热。

五、教师资格、培训进修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教师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学段的学历,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县以及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更新知识、丰富自我。

第二十九条 在职教师报考脱产进修(含读在职研究生),必须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学成毕业后,应回原学校任教,两年内不得调离。

第三十条 教师参加转岗培训或由学校安排的业务培训,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按10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费。转岗培训期内,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教师参加学历提高的学费可在本校报销30%。

六、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上岗教职工。工资由财政全额打卡发放。

(二)待岗教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的50%扣除保险后打卡发放。

(三)病休教职工。根据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休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第三十二条 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每学期发放一次。教职工病、事假满一个月的,不享受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达五天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达十天的,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学年结束后,要组织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4%。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采取分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停薪留职和病、事假半年以上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合格等次。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确定等次,给予处分的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八、奖励、处分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奖励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校级。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理分为:

批评、通报批评、停岗停薪、停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自动离职。

第三十七条 教育局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第一款第二条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推荐评聘特级教师。鼓励教师在农村中小学长期任教,对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按绩效工资高于城区同类教师6%-10%的标准发放农村教师津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纪律涣散、无理取闹、诬陷他人、在校内聚众赌博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的;

(三)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离工作岗位,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进行有偿家教或以培优补差为借口,开办各类名目的课外补习班、奥赛班和特长班,随意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六)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或有其它乱收费行为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收受钱物的;

(八)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造成较大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十)在网络上散布不良言论或捏造事实,诬陷、毁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不完成教学任务和造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的给予批评和通报批评处理。

(二)未经教育局同意,单位之间私自借用教师,除责令退回借用教师外,给予双方单位负责人批评或通报批评,借用教师如不按期返回原学校,作停岗停薪处理。

(三)对教职工岗位管理失察,上报教师上岗情况不实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

(四)教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由所在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报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县人保部门备案。

(五)教职工无正当理由请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经学校书面通知限期返回工作岗位仍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停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县人保部门备案。

(六)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和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取消受表彰资格;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取消受表彰资格,停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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