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讨论稿)_电力监控系统培训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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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讨论稿)为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煤矿电力监控系统(下称电力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电力监控系统的电力信息,保障供电的安全、经济、合理、连续、可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系统管理

第一条

各矿指定一名矿分管领导(机电矿长或副总)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

各矿机电部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移设等工作的管理和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工作,机电部责任分工中,有明确负责电力监控系统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各矿结合本矿的实际,确定专(兼)职单位或部门进行电力监控系统安装、移设、使用、调校、维护工作,按供电系统、网络传输、调度主机、操作监控等进行责任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第四条

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的维护、检修、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电力监控系统的原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的检修、维护和移设相关的工艺和技能。

第五条

电力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

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护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用

户名和密码,防止泄露。

第七条

各矿制定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系统维护、检修与移设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矿机电部、安监部门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里。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动力部、定期对各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安装、维护、检修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将电力监控系统列入质量标准化检查项目之中,各矿每旬检查一次,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章

系统安装

第十一条

电力监控应具完善有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

各变电所安设足够的分站,对高、低压馈电、启动器和照明信号综保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以下覆盖范围: a)井上、下固定变(配)电所的高、低压开关、照明综保。b)综采、综放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转载机、破碎机、前后部刮板机、乳化液泵站、采煤机的供电开关和启动器。

c)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双风机双电源开关、电源供电开关。

d)电力监控系统初次安装设计时的其他配电点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供电电源开关、启动器

第十四条

根据各矿的实际情,在有电力监控设备地点安设网络摄像仪,以便对电力监控设备进行视频监视。

第十五条

分站、摄像仪应设置在便于观察、检修、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六条

在调度室配置两台监测主机,一主一备,同时工作,当主机发生故障时,立即切换备机接替主机的工作。

第十七条

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主电源因故停电时,系统必须自动切换为备用电源供电。

第三章

维护、检修、操作

第十八条

电力监控系统(包括主机、分站、网络线路、软件等)由专(兼)职单位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维护、检修,禁止其他人员拆卸、修理系统相关设备,禁止删改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电力监控系统主机由电力调度(调度)人员进行操作,发现系统报警,认真观察。发现系统存在问题,及时通知维修部门检修。

第二十条

设置好相关权限,防止对系统的非法操作和对数据进行非法修改。

第二十一条

网络查看界面必须设有密码,只要相关人员和领导才能进入系统查看,防止过多人员浏览造成系统数据拥堵。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IP地址必须固定,由通信电脑部统一管理,网络数据上传系统、局域网线路等设施,由通信电脑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一次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存储情况、故障记忆、数据传输情况、软件各项功能等

第二十五条

系统维护人员掌握供电系统、负荷情况,在供电系统变化时,及时移、设分站、组网线路、更新组态供电系统图,保证系统显示准确。

第二十六条

继电保护的整定,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6个月或负荷发生变化时,由电气管理人员进行整定一次,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

第二十七条

由电力监控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通过远程进行保护试验。

第二十八条

进行停、送电及远方测试工作时,必须由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按操作规程共同完成,严禁独立作业或他人代替作业。

第二十九条

维护人员定期对井上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主机系统、LED屏、信号传输电缆、供电电缆、分站等。

第三十条

电力监控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供电安全措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应有人24 h值班,随时检查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报故障处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个月要由电力监控系统管理负责人带头组织

一次对开关及相关设备进行摇控分、合闸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管理单位每周对井下供电系统中所监控设备的系统电压、系统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电度计量、零序电压、零序电流、温度、电网参数(三相电压、两相电流)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以实现对井下供电系统中所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在监控电脑上添加、删除程序和玩游戏,严禁在监控主机进行与电力监控系统无关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控系统主机不得兼作它用。第三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记录:

a)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台帐; b)电力监控系统设备故障登记表; c)供电系统故障记录 d)检修记录; e)停送电记录 f)保护试验记录 g)巡检记录; h)交接班记录; i)电力监控系统图 j)供电系统图

第四章

停送电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断电时,调度人员观察系统报警事故的种类,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应的负责人,查找并处理故障,接到操作指令后,方可进行送电。

第三十九条

临时停送电时,由停电人员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电力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条

需要停电检修时,必须有停电检修计划,提前申请停电范围、停电开关和停电时间等。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停、送电。

第四十一条 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必须停电作业:

(一)停、送电操作必须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电话通知的停、送电等项目,必须由工作负责人亲自联系。

(二)工作前,通知调度切断本级和上级开关电源。

(三)检修人员将本级和上级开关把手置于停止位置(或拉出手车)并闭锁。

(四)在电力监控系统分站里将停电的开关设置为“检修”状态。

(五)在所有停电的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六)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七)检验无电后,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八)所有作业完毕,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完成此项工作的人员摘除警示牌,检查无误后,合上本级和上级开关的手把或推入手车,在电力监控系统分站里将停电的开关设置恢复为“远程”状态。再次确认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九)调度人员必须用电话向工作负责人核实,所有工作已经结束,线路已无人作业,确认送电后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送电。

(十)所有电话联系、核实等内容,必须全程录音。第四十二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一)必须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电话通知的停、送电等项目,必须由工作负责人亲自联系。

(二)停电线路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就地或远程停止断路器,拉开甲、乙刀开关或拉出手车;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手把,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将控制状态置于“就地”状态。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无误后,合上甲、乙刀开关或推入手车,将控

制状态恢复为“远程”状态。再次确认无误后,工作负责人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六)调度必须用电话核实所有工作已经结束,线路已无人作业,所有挂设的三相短路接地线等安全设施已经拆除后,方可进行送电。

(七)所有电话联系、核实等内容,必须全程电话录音。

2011年8月10日 机电动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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