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不一致表达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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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老师认为作为立法者认识成果的实在法只是被包含于客观世界的自然法所物化的结果,自然法是本体,实在法只是其现实反映。认为自然法是立法者的认识活动所试图反映的客观对象,而实在法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认识活动将自然法反映到个人意识中,再将该个人意识反映的自然法制定为具体的规则。
L=R(W)这一数学公式
W是自然法,那么实在法 L就是自然法的一个函数,因而他确定,在任意一个W之下都会有一个确定的L值与之相对应。因此得出结论法律同定律相通,而之所以科学公式较法律还说更为稳定,仅仅是因为法律的R所要包含的要素远远高于科学公式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实际上两者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不是本质上和逻辑上的不同。
钱老师引入物化偶然性的概念,认为同样的自然法之所以被物化为不同的实在法(如传统中国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判例法与制定法),只是因为我们在意识化环节和物质化环节所利用的物化工具认知方式和语言的不同,才造成了不同的物化产品,即不同的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因此只有经过物化之后的法律产品才属于实在法的范畴,才是真正的实在法。
但是,钱老师此处论证有错误。如果自然法是所有人类共同的知识,而且所有人类(至少是立法者)的先验知识即通过逻辑推理得到的知识一样,那么所得的结论也该一样。也就是说在自然法基础上被人类认知实体化的实在法应该一样。L=R(W)这一公式的函数中R就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任何的偶然性使得R改变。
如果两个人有相同的验前知识(prior),并且他们对于一个给定的事件A的验后知识(posterior)是公共知识,那么这些验后知识就一定是相等的。即使他们的验后知识是建立在不同的信息的基础上,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一点也是成立的。简单说来,就是有相同验前知识的人不可能达成不一致。
我们在公布这个观察结果时多少有点缺乏自信,因为一旦人们有了适当的框架,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它就会变得是微不足道的了。尽管如此,从直观上,这个结果并不是非常明显的;并且,在人们对于彼此信念的信念有价值的领域,如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这个结果具有一定的意义。这篇论文的结尾给出了一个能够说明问题的“具体的”例子(该例子能够做这样的读解)。
核心概念是“公共知识”概念。我们称两个人分别为1和2。当我们说某一个事件是“公共知识”时,我们不仅仅意指1和2都知道这一事件;我们也意指1知道2知道这一事件,1知道2知道这一事件,1知道2知道1知道这一事件,以此类推。例如,如果当某一事件发生时,1和2都在场,并且看到彼此都在场,那么这一事件就成为了公共知识。此时,如果1和2告诉彼此各自的验后知识,并且彼此信任,那么这些验后知识就是公共知识。如果我们仅仅假设人们知道彼此的验后知识,那么上述的结果不一定正确。
形式化一下。用(Ω,B,p)来表示一个概率空间,T1和T2是Ω的划分(partition),它们的并T1∨T2由非空的事件组成。对之的解释是:(Ω,B)是关于世界的状态空间,p是1和2的公共验前知识,Ti是i的信息划分;即,如果世界的真实状态是w,那么i知道,Ti中的p(i w)包含了w。给定Ω中的w,一个事件E在w中被称为是公共知识,如果E包括了T1∧T2集合中含有w的成员。我们将在下面阐明,这样的一个定义等价于前面给出的非形式化的描述。
用A来表示一个事件,用qi来表示在给定i信息下A的验后概率p(A(T1));也就是,如
果w∈Ω,那么qi(w)=p(A∩pi(w))/p(Pi(w))。命题:设w∈Ω,并且设q1和q2来表示数量。如果它是在w中的公共知识,即q1= q1并且q2= q2,那么q1= q2。
证明:用P来表示包含了w的T1∧T2的成员。记P=∪jPj,Pj是T1中不相交的成员。因为整个P中, q1= q1,对于所有的j我们有p(A∩Pj)/P(Pj)= q1;因此p(A∩Pj)= q1p(Pj),通过把这些j都加起来,我们可以得到p(A∩P)= q1p(P)。同理p(A∩P)= q2p(P),所以q1= q2。证毕。
为了看清“公共知识”的形式化定义是等价于非形式化的描述,我们设w∈Ω,并且,我们称Ω中的一个成员w’与w有可及关系,如果有一个序列p1,p2,„,pk满足w∈p1,w’ ∈pk,而连续的pj是相交的,或者属于T1或者属于T2。假设:w是世界的真实状态,P1= P1(w),并且E是一个事件。说1“知道”E 意味着E包含了P1。说1知道2知道E,意味着E包含在T2中所有与P1相交的P2。说1知道2知道1知道E,是指E包含了在T1中与在T2中与P1相交的P2相交的P3。以此类推。因此,所有“i知道i’知道i 知道„E”(其中i’=3-i)这样形的语句要为真,当且仅当,如果E包含了所有与w有可及关系的w’。但是所有与w有可及系的w’所组成的集合是T1∧T2的一个成员;我们希望的等价关系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当人们仅仅知道相互的验后概率的时候,这个结果不成立。假设Ω含4个元素:α,β,γ,δ,它们有着相同验前概率;T1={αβ,γδ},T2={αβγ,δ},A=αδ,并且w=α。1知道q2是1/3,2知道q1是1/2;但是2认为1也许不知道q2是1还是!1/3。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划分T1和T2它们自身都是公共知识的这个暗含假设。实际上,这不会造成对一般性的损害。把一个信息告知两个人的方式,包含在对这个世界的一个状态w的完全描述中。这意味着,信息集合P1(w)和P2(w)精确地被定义为w的函数,并且,双方都知道这些函数。
[]接下来考虑不同的人有相同验前知识的假设。约翰·哈萨尼1(Harsanyi,1968)曾雄辩地论证,主观概率的不同应该无例外地追溯到信息的差别:有精确相同信息的人们坚持不同的主观概率,这是没有理性基础的。这和相同验前知识的假设当然是等价的。本篇文章的结果可能被认为是反对这种观点的证据,因为实际上存在这样的人,他们相互尊敬别人的观点,但其内心上有不同的主观概率。但是这个证据并不是决定性的:即使彼此尊重对方聪明才智的人,也会把彼此的错误归因于验后知识的计算错误。当然,我们指的不是简单的算术[]124-1131[]错误,而是如特沃斯基2 和卡尼曼(1974)3讨论的系统性的偏执。在私下交谈中,特沃斯基认为,人们也可能因为心理因素出现偏执,使得他们漠视那些令人不愉快的或与已形成的观念不相符的信息。
[]有大量关于在主观概率上达成共识的文献。最近有篇文章是德格如特的4(DeGroot,[]1974),从中可以找到关于此主题的文献。一种“实用”的方法是Delphi技5(如,Dalkey,1972)。在我看来这些文献中许多地方都暗含了哈萨尼学说;如果假定的信息交流是成问题的,则对主观概率进行协调是有意义的;而如果我们谈论的是验前知识中“天生”的不同,则这种协调是没有意义的。这篇文章的结果能够被认为是协调主观概率的理论基础。
举一个例子。假设1和2有关于硬币参数的统一验前知识,并且设A表示在下次掷硬币出现H(正面)的事件。假设允许每个人先掷一次,并且假定投掷的结果分别出现了H和T(反面)。如果每个人的信息由他的投掷结果组成,那么A的验后知识将分别是2/3和1/3。如果接下来每个人都告诉另外的人他的验后知识,那么他们将都会得出结论:先前的投掷结果是一次H和一次T,所以两人的验后知识都将修订为1/2。
现在假设允许每个人都先掷几次,但是每个人都不知道对方被允许掷了多少次。比如,也许两人都掷了4次,1的投掷结果是HHHT,2的投掷结果是HTTT。然后他们告诉对方他们各自的验后概率分别是2/3和1/3。这些验后概率也许源于一个单一的观察,或者源于四个观察,或者源于更多的观察。因为没有人知道另一个人的验后概率是根据什么观察得出的,他
会倾向于给自己的观察多点权重。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验后概率也面临部分修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必将导致相同的验后概率。
假定这种修正考虑了每个人的投掷数方面的验前概率。假设两个人的验前概率是相同的,但是每个人得到额外的私人信息,即他被允许的实际投掷数。使用这个验前概率和信息(验后概率分别为2/3和1/3),新的验后概率能够被计算出来。如果投掷者把这些新的验后概率告诉每个人,概率将面临进一步的修正。我们的结果意味着,在A的验后概率上的信息交流过程将一直继续,直到这些验后概率相等为止。
Agreeing to Disagree Robert Aumann1,Translated by SHEN Jie & WU Yao2,Proofread by PAN Tian-qun2(Hebrew University of Jerusalem,Israel;2,Department of Philosophy,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093,China)
Abstract:If both A and B know one event,A knows that B knows the event,or vice versa,we may conclude that both A and B have a common knowledge of this event.Here comes the law:If both persons have the common prior and their posterior is the common knowledge,then the posterior is equal.Key words:common knowledge;prior;posterior;dis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