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流程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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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材料:(1)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工作确需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材料;(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宾馆饭店应提供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有关证明材料;(4)涉外房地产提供“涉外房地产外销证”;(5)来华经营、工作、定居的境外人员应提供“境外人员有效护照”、“境外人员暂住证”、“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复印件。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初审合格的,经所在地市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组织考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2)其中申报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初审合格的,经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同时抄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3)省、部属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发放申请表,申报材料经省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审批合格的,开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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