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_劳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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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规范所属各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行为,满足施工生产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劳务作业分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
第七条 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 劳务分包准入标准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准入集团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发布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
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填写《劳务分包企业准入资格审批表》,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资质;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市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
(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 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
(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
(二)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第十条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
(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
(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
第四章 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
第十三条 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四条 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组织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劳务分包由各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应留存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会议记录或纪要、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人、投标人有关信息等。
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对劳务作业队伍准入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填写《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总包法人单位(集团或三鑫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与之签
订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外埠工程按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集团劳务合同范本。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填写(不能由劳务作业队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不能复写,严禁涂改,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明对劳务作业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的租赁和主材采购的内容,且单项合同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各施工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劳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签字盖章手续按照集团或子公司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由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组织向住建委进行合同备案,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致使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以及工程范围、工期、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由项目申请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并且在合同变更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场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在合同到期之前应办理《延期协议》,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以集团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集团劳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合同一份,所属各施工单位(各分公司)的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其中,各施工单位的合同主管部门应留存合同正本备查。
第二十七条 以子公司(三鑫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子公司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备查。
第七章 劳务作业人员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本市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到市住建委办理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或专职劳务管理人员组织
办理所属项目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手续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方应保证本方人员相对稳定,凡劳务作业人员增减,劳务分包方须在12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在规定时间(7日)内办理新增劳务作业人员在建委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埠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备案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 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要求,对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负责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周对本项目劳务用工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劳务用工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协助所属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每月组织劳务用工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集团将对重点项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各施工单位劳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
第九章 劳务费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末及时计量确认劳务分包完成的工作量,按时结算劳务费。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对所属项目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统一管理,明确结算与支付流程,每月或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时限及时支付劳务费。
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必须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
第十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除按照上级要求组织进行劳务分包企业年度评价和劳务作业队伍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外,集团实行内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约谈清退机制,同时,建立劳务分包方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记录劳务分包方在履约合同期间发生的不良行为,作为下一年度发布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和使用劳务作业队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凡涉及与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队伍有管理业务关系的劳务、安全、质量、合同、财务、文明施工管理等部门或人员均应参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凡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劳务分包作业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集团劳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集团将组织对该劳务作业队长、所在劳务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履约谈话:
(一)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二)上级检查发现隐患突出、且整改不力的;
(三)违反规定,且不服从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屡教不改的;
(四)因劳务分包方违反规定(自身原因),给总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处罚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经约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该劳务作业队伍清除出路桥建设市场,2年内不得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同一劳务企业2支及以上在年度内被约谈的,将取消该劳务企业下一年度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劳务作业队伍下一年度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一)合同履约期内,因劳务分包方违反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给总包方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财务规定,虚开假发票,造成总包方被处罚的;
(三)发生恶意讨薪、聚众闹事或围堵行为等群体性事件的。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度内符合前两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总包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取消该劳务企业下一年度在集团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违反劳务用工规定,集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在集团内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集团将每年组织评选先进劳务管理单位、优秀劳务主管、优秀劳动力管理员、优秀劳务管理项目部、优秀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对评出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及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队伍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先进劳务管理单位、优秀劳务管理项目部评比条件:在劳务管理工作中创新工作,各项管理工作到位。
第四十八条 优秀劳务主管、优秀劳动力管理员评比条件:工作中锐意创新,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优秀劳务分包作业队伍评比条件:
(一)圆满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各项管理工作到位,全年施工时间超过6个月或完成100万元以上施工生产项目的劳务分包额;
(二)能够及时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作业人员注册备案工作,注册率达100%,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劳务分包作业人员稳定率在85%以上;
(三)劳务作业人员(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作业人员无违法违纪,恶意讨薪,群体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