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单位资质规定_房屋拆除资质是否取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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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重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本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六条 拆迁单位按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完成业务的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第七条 拆迁单位设立的条件:

拆迁单位应有法定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除此以外,按级别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10人以上(其中:具备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6人以上);

(2)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相应的档案室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2、二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30人以上(其中:具有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20人以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已完成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以上;

(4)有相应的档案库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3、一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50人以上(其中:具备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30人以上);

(2)有2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已完成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以上;

(4)具有符合档案管理三级以上标准档案库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拆迁单位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履历;

7、规定数量的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按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重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资格证书》。对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不予核发《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拆迁单位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一个月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第十条 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迁单位考核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拆迁工作情况总结;

(四)拆迁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参加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知识培训经年审格的拆迁人员工作证;

(六)原《资格证书》;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拆迁单位,应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管理法规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拆迁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应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拆迁资质。注销拆迁资质的单位,二年内不得申请拆迁资格。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到期未申请考核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申请考核,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请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注销拆迁单位资质。

第十五条 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30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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