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93号文扬尘资料_扬尘全套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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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创建日期:2008-3-26 文 号:成建委发[2008]93号
各区(市)县建设、环保、城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大力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我市每天发布的空气质量日报指数是衡量我市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将直接影响我市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各建设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今年的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我委将通过强化督查和考评,加强对中心城区及二圈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市安监站要落实人力、物力具体抓好中心城区扬尘整治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进一步充实监管机构、落实专项经费和车辆,落实专管人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要落实专人重点对土方开挖、总平施工工地进行监管;要及时贯彻执行大气应急预案,及时对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源进行排查并上报扬尘整治情况,及时掌握建设工地动态,制止扬尘污染情况的发生。
二、整治目标和要求
总体目标:规范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地不制尘。
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全面督查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六必须”、“六不准”执行情况,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在特殊气候条件下禁止除省市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外的土方开挖作业。
三、整治主体的责任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整治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建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着以下相应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负总责,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整治目标,严禁将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款进行竞价;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不得降低标准,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监督。
市政道路及综合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除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规定计取外,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的需要,按照市建委公布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设置的围档及临时路面硬化多出的费用实行单列,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经相关部门验收、审查后,据实结算,签证支付。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2、工程开工前必须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为其承诺的内容负责。在施工现场必须承诺不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未具备运输专用证照的运输车辆。
3、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文明施工费)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拨付40%给施工单位。
4、对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5、对成片区开发小区中的公共部分(含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对施工工程与城市路网公用连接部分的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6、对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管单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对施工区域内裸土要进行覆盖,临边洞口需有安全防护。如果不能封闭的,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及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同时将道路的日常管理情况报辖区街道城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足额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费用进行竞价。
2、工程开工前必须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为其承诺的内容负责。要设定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要制定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并落实各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4、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三)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要对制尘隐患和现象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予以扣分处理,结论不得评作优良,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管理处罚手段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扬尘整治工作,将扬尘整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要求,高标准、严管理,抓好建设工程扬尘整治工作。对那些交办工作不按时落实、不按时回复或抓整改不力的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通报一次将扣去该单位年度目标分值2分。凡因扬尘整治工作不力而受到通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先进评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整治工作。今年,将重点对违规制尘情况进行严厉查处,以推动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土方开挖并造成扬尘污染的,除实施顶格处罚外,将视违规情况延期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及其竣工备案手续。同时对建设、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和媒体曝光。
(二)建管单位未履行扬尘整治职责,所代管的同一工程凡因扬尘污染三次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未按约定结付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后果的,取消其一年内承担政府投资新建工程项目任务资格。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凡因同一工程扬尘污染三次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应将其纳入差异化管理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同时取消一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停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连续两年内因文明施工而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的相关责任单位,将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
(四)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当年两次以上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清出成都建设市场,不予在成都承接业务或执业。
(五)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同时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扬尘整治工作中,我市将在省、市相关媒体设立专栏和曝光台,积极宣传扬尘整治工作,及时对扬尘整治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8 年是我市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实现新“三最”的关键时期,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提升我市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成都建设形象,事关投资环境,事关市民群众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意义重大。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据本通知内容,大力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求真务实,重心下移,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我市建设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和谐稳定的中国西部最佳人居城市”而不懈努力。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