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脱街头钢i孙也F兔也亿侈但与_江上孙蕡翻译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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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济安字〔2010〕18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

采用新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规范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17号文件,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促进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安全生产三大对策的意见》(济 1 政办发〔2010〕15号)文件要求,现将《济宁市水上交通采用安全控制技术的实施意见》、《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水上交通行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意见》、《济宁市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通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水上交通 实施意见 通知

抄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济宁市水上交通

采用安全控制技术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加大推广船载GPS和视频监控力度,以此带动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意见。

一、采用的主要技术

(一)船载GPS GPS终端的安装使用,使船员能够及时得到包括政策法规、通航情况、气象水位、货运配送、船舶交易等信息服务,可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反应能力,实现快速报警、实时定位、及时救援的功能。同时,可辅助航道现场指挥调度,提前发布航道信息,提高船舶管理效率,有效地降低堵航现象。

(二)水上搜救体系

安装水上监控装置,建立水上搜救体系,可在第一时间了解航道、船舶的动态信息,实时了解遇险船舶现场状况,准确分 3 析判断船舶的位置,及时调度附近船只协助救援,提高海事巡航救助和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在船舶、港口、码头、航标、船闸和重要桥梁附近架设200多个监控点,同时通过搜救指挥系统的网络平台实现语音报警、电子政务等辅助功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港航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一)船载GPS 完成公务船舶GPS设备安装,积极推进危险品船舶、客渡船、货船的GPS设备的安装工作。

(二)水上搜救体系

2015年底前完成200多个监控点的建设,使主航道监控达到无缝隙覆盖,同时实现对航标监管。

三、时间进度

(一)船载GPS 2010年底完成港航公务船舶GPS设备安装,实现对辖区内公务船舶的指挥调度;2012年推进危险品船舶、客渡船、货船的GPS设备的试点安装工作。

(二)水上搜救体系1、2010年完成济宁辖区内的港口、客运码头、船闸、浮桥、检查站、微山二线船闸上下远调38个前端监控点;重点解决搜救指挥系统网络建设的问题。

2、2012年前完成30个航标灯的固定监控点的建设,使主航道监控达到无缝隙覆盖,同时实现对航标监管。

3、京杭运河北延工程完成后,进行新增航标灯或其他固定点的监控工程和支流航道监控点的建设。

四、工作分工

市港航局积极筹措资金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公务船舶GPS由市港航局负责安装。客渡船、普通货船的GPS设备安装由县(市、区)负责推进。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水上交通行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提升港航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防范安全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培训目标

港航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港航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渡口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培训合格率100%、持证上岗率100%。

三、培训层次和内容

(一)港航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对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3、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港航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

对全市所有港航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港航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全市港航企业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再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再培训内容主要有: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知识;

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的内容和要求,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培训

开展全市港航企业船员培训。培训内容为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开展渡口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渡口管理、渡运管理的有关内容。

(五)港航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全市港航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责任,组织从业人员全面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

1、开展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对进入公司的新职工和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

2、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港航企业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再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

3、开展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港航企业应组织从业人 8 员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安全教育根据情况制定培训制度。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港航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市港航局组织。

(二)港航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监督、考核和发证。

(三)船员培训由具有船员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并监督考试、发证。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县(市、区)港航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发证。

(四)港航企业内部安全培训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由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港航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港航企业安全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培训的监督保障

(一)各级安监部门、港航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安全教育的重大意义,组织辖区内所有港航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强化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教育深入开展,扎实有效。

(二)市安监局、市港航局将定期对县(市、区)港航企业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较好的 9 县(市、区)和企业予以表彰。

济宁市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

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市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的港航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与水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必要的技术设备、监控手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增强安全意识,保障水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管理工作。市港航局主管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管理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市水路交通稽查支队等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行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港航管理等职能。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港航管理职能,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监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和港航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工作装备,主要包括:手机、直拨座机电话(传 11 真机)、微机、车(船)、摄像机、监控器、录(放)像机、录音机、照相机以及其他安全工作需要的装备。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八条 全市港航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安全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渡口、浮桥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一条

电焊工、港口机械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四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12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二)以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使用货船或者将货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

(四)船舶在大风、浓雾或其他恶劣天气下出航;

(五)船舶在人员配备不足或船舶安全设备不合格情况下出航。

第十四条

禁止货船、农用船、渔船等非载客船舶载客;禁止客船、客货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第十八条

船舶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保持了望,注意观察,保障安全。

第十九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五章 渡运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岸线规划、安全技术条件、环境保护以及防洪等要求,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内河渡口以及浮桥的建设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二十二条

渡运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防止船舶滑离 14 的安全系缆装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遇到雨雪霜冻等天气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渡运经营者应当在渡口和浮桥的显要位置设立《渡运安全公示》、《渡口守则》、《过桥须知》等标牌。

在通航密度较大的内河航道上设置渡口的,渡运经营者应当在其上下游1000米的岸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渡船以及浮桥承压舟应当依法检验、登记;经营性渡船还应当核定抗风等级,并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保持适航状态,并按照规定标明识别标志、乘客定额、载货定额、安全注意事项,装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灯号、声号等专用信号标志。

第二十六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乘客和车辆上下渡船应当实行车客分离;载车渡船还应当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装置。

第二十七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第二十八条

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不得超车、掉头。1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

自行车驶经浮桥,应当由行人推行通过。

第二十九条

渡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渡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港航、水利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渡运安全情形时,渡运经营者应当停止渡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三十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渡运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定额、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二)在通航密集区域使用缆渡;

(三)利用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四)其他违反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16 政区域内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渡口、浮桥、渡船和其他渡运设施的管理,保证渡运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所辖行政村、船主和渡船、浮桥、船员、乘客与载货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渡运经营者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渡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渡运安全负责。

渡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船员、渡口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渡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港口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港口、码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全市港口总体规划及港口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17 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设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港口应提供适合船舶停靠装卸的泊位、港池、航道,配备与港口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服务设施,保证船舶安全靠离。

第三十八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港口、码头,应根据旅客流量设置侯船场所,配置消防栓、消防锨、灭火器等防火设施和用具。

第三十九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为旅客提供独立、便捷的通道和上下船设施,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和设置防护栏(网)。

第四十条

港口应建立健全港口机械安全使用、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港口机械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在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18 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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