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资格体检文件_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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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哈教办发[2004] 15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先将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 4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黑教师办 【2004】 44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我省面对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为认真做好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建立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体检项目和标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习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各市地和各校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 员的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其中,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的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其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6条疾病者,给定专业受限结论;在申请相应的专业是时属体检不合格;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各种疾病人员,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合格的结论。

各市地和各高校在组织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关于体检机构和体检时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报名后,审查申报材料之前完成。

申请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指定体检医院,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进行。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其任职或拟聘任学校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应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关于体检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校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集中进行。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对拟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进行认真的评估,只有医疗条件比较好设备完善、水平较高、有良好的医德和医风的医院,才能指定其承担体检任务。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解决

体检工作的各种问题。

4、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的实施工作。要建立体检工作的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和主检医师负责制。要选派政治思想好的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其中,各科的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总负责医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5、体检工作开始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操作程序及文本的有关规定,对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严密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6、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7、参加体检的医生对本人所检的项目负责,各科主任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8、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应组织申请人员到上级医院个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带领。上级医院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进行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祥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认定机构应拒绝接受。

9、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效力,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10、总负责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做出“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确定申请人员体检“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

11、体检工作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申请人员的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遇有漏检的要及时补检,漏填或错填的,要督促检查人员补填或更正。复查无异议后,将体检表认真清点并收齐,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集中保管。

12、对于体检结论为“专业受限”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要按照其申报学科,确定其最终体检结果是否“合格”,并将结论附在体检表后,加盖公章。

13、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附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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