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价局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_潍坊市物价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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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 坊 市 物 价 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潍价格发〔201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加强监管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产权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销售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价格行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要认真落实对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构成和管理形式。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或回购,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居住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规定,严格审核房屋维修和管理成本,并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决策听证等程序。租金标准要与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租房租金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按照略高于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营业用房、二手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

7.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牌(栏、表)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备案,并印有价格监督电话(12358)、监制单位(××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内容。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销售新建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同时通过当地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备案时间。现有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其备案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尚未开盘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30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销售应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发布各类住宅房价的平均水平,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办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十)其它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期执行。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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