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作业5(优秀)_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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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作业5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1.比较研究法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A.错误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事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B.正确
3.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教育考试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A.错误
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A.错误
5.学校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B.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属于(c)。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法律 D.规章
2.《教育法》第八条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项规定属于(a)规范。A.义务性 B.禁止性 C.授权性 D.强制性
3.(b)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A.《宪法》
B.《世界人权宣言 》 C.《儿童权利宣言》 D.《儿童权利公约》
4.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a)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5.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d)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A.权力 B.行政 C.教育 D.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b)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A.5 B.6 C.7 D.8 7.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c)。A.产业机构 B.事业机构 C.教育机构 D.行政机构 8.《教师法》中规定,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和(a)。
A.业务水平考核、工作态度考核a B.学历水平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C.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D.业务水平考核、职业道德考核
9.就我国的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b)责任原则。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利益
10.下列对行政复议特点的描述中,(b)是不正确的。A.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B.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C.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D.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司法程序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1.下列各项中,(ab)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A.土地
B.智力成果 C.学生 D.隐私权
2.《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C.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D.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下列各项中,(bd)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的义务。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4.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bd)。
A.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B.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C.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 D.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5.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acd)等几个方面。A.心理状态 B.法律现象 C.损害事实 D.因果关系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1.简述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答案要点】《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据此,教师资格取得要件包括:(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2)思想道德要求。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3)业务要求。要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这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4)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标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2.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答案要点〗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此,可分两方面理解: 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答案要点】(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法律性。《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被申诉的主体、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有利于迅速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3)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4)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分别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5)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具体实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1.学校出租场地 学生被车撞死案 【案情】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生胡丽丽及其家长、肇事司机郑长发及其所在单位、学校。2.本案是一起因肇事司机失误造成学生死亡的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肇事司机及所在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韶山小学在与汽车公司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但司机郑某在倒车时,本应特别注意安全,安排人在车后引导,并注意自身观察,但其却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的惨剧,事发后还乘机溜走。为此,学生家长可视情况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肇事司机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赔偿。(2)学校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场地属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哪一所学校和哪一任校长的。学校可以将场地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但如果学校将场地用于非教育目的,就有可能是侵占学校场地。学校内部侵占场地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由此可知,韶山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学校和汽车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而韶山小学将场地出租给运输公司作为停车场,是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中活动的行为,对学生的安全增加了危险因素,也从客观上埋下了事故隐患,并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可给予该校校长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学生家长也可通过行政申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进行行政法律救济,并通过合法程序对学校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1)学校应从中汲取血的教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与社会交往过程中,要将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不能因图小利而拿学生的性命当儿戏。(2)学校在创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创收行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3)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对学校的违法行为应能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应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4)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所管学校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5)社会组织及其个人应依法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场地,危害学生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