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_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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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总则
1.1为加强风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Q/GDW392-2009《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规范》、《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以及国家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风电场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1.3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于10MW)的调度管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风电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2 并网管理
2.1 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2.2 新建风电场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下半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省调于11月15日前批复。
2.3 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4 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2.4.1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厂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4.2 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切出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功率调节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功(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4.3 机组涉网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2.4.4 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4.5 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2.4.6 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2.5 风电场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风机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2.6 新建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机组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风电场实时信息包括风力数据(风速、风向、空气密度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2.7 风电场应监理风力测量及功率预测系统,按省调要求上传出力预测信息。2.8 风电场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2.9 风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
2.10 新建风电场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2.11风电场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2.12 风电场并网前须与所属地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2.13 风电场有关值班人员取得省调颁发的上岗证书,名单报调度机构备案。
2.14 风电场并网前须通过省掉组织的并网必备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2.15 风电场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省调许可设备,启动送电前必须按照《调度规程》向所属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调同意后报省调审批。
2.16 针对风力发电机组容量特点,现场每完成10台风机启动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征得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启动工作。
2.17 风电场应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省调提供有关经有资质单位提交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已并网风电场应按照省调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否则省调将按照有关规定餐区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2.18 风电场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19 风电场测试前应将检测方案报省调备案,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风电场电压调节能力、机组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最大功率变化率、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低电压穿越、相关涉网保护及省调要求的其他并网调试项目。
2.20 风电场并网后经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并对电网造成潜在影响者,将采取停运机组直至风电场全部停运措施。
2.21 为保证风电场并网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省调将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确认。调度运行管理
3.1 当电网调解能力不足时,风电场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 施工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省调调度指令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3.3 风电厂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省调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3.4 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结果,每15分钟自动向省调滚动上报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曲线。
3.5 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3.6 风电场应想省调和所属地调按要求上传实时信息,并保证实时信息的正确性。当因故未能上传实时信息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省调要求期限完成上传。发电计划管理
4.1 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预测结果,每日12时前向省调提交次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声调综合考虑电网运行情况,编制风电场次日计划曲线,并与17时前下达给风电场。4.2 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4.3 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声调下达的每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正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解有功出力。
4.4 风电场按计划曲线运行时,实际出力应在以下范围内: 4.4.1 调度计划值在50MW以下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30%。
4.4.2 调度计划值在50MW~100MW之间(含50MW和100MW)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0%;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5%。
4.4.3 调度计划值在100MW以上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1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0%。
4.5对于实际出力超出允许偏差部分,将按照曲线违约考核。考核电量=超出允许偏差数绝对值×0.25×2(单位为万千瓦时)。
4.6 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变化情况,提前1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修改计划曲线,但每次修改范围必须大于几话值的±20%及以上。
4.7 省调可结合电网实际运行需要确定以下风电场运行模式。
4.7.1 最大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最大出力曲线,对低于最大出力曲线的情况不限制。
4.7.2 恒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出力曲线为一恒定值。4.7.3 无约束模式:指调度对风电实时出力没有限制,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情况自行调整出力。
4.7.4 联络线调整模式:指调度根据风电厂相关送出潮流约束情况,下达风电出力曲线。4.7.5 旋转备用模式:指调度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在下达风电场出力曲线时,留装机可调容量20%的旋转备用。检修管理
5.1设备检修按计划进行,风电场向电网提交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省调。
5.2 省调将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5.3 风电场设备(包括机组和升压站设备等公用设备)检修影响运行容量超过20MW时,按《调度规程》旅行检修申请手续。
5.4 风电场送出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且应尽可能安排在风电出力较小的时期进行。
5.5 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5.6 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检修,应按年、月计划安排,经省调统一平衡批准后方可进行。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应经省调批准。
5.7 风电场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2日通知声调。
5.8 风电场内部计划安排风机全停或对风场处理影响较大的检修工作时,应尽可能与风电送出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配合。6基本技术要求
6.1调度自动化设备配置
6.1.1 风电场应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1套,其中远动通信装置应双机冗余配置;传输通道为数字专线和网络互备;传输规约为DL/T 634.5101、DL/T 634.5104、DL/T 719.6.1.2 风电场应配置电能量远方终端设备1套,传输通道为网络和电话拨号互备;传输规约为DL/T 719.6.1.3 风电场应配置路由器2台、交换机2台、纵向加密认证装置2台、SDH 2M链路2条;才用MPLS VPN、IP over IP技术体制,将2套相互独立的网络设备分别接入地调接入网不同节点。
6.2 风电场其他设备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子系统)配置规范》(调自[2010]39号)要求配置。
6.3 风电场应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规范》(调自[2010]39号)接入和上传常规的自动化基础数据。
6.4 风电场风机监控系统与升压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实现风机实时信息的上传。
6.5风电场功率预测和有功功率控制
6.5.1 风电场应配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具有0~48h短期风电功率预测以及15min~4h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功能,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6.5.2 风电场应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单机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接收并自动执行省调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有功功率值符合省调的给定值。
6.5.3 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应根据省调统一安排实现AGC功能。
6.5.4 在电网紧急情况下,风电场应能快速自动切除部分机组乃至整个风电场。6.6 风电场无功配置和电压调整
6.6.1 风电机组运行在不同输出功率时,其功率因数应在-0.95~+0.95变化范围之间可。风电场须安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应满足《技术规定》和省调要求。
6.6.2 风电场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和响应速度,风电场应能自动调节并网点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7%~107%。
6.6.3 风电场应配置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根据电网调度部门指令,风电场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其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能满足电网电压调节的要求。
6.6.4 风电场无功电压控制应根据省调统一安排实现AVC功能。
6.7 风电场运行能力和电能质量要求 6.7.1 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
(1)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具有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625ms的能力。
(2)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3)电网故障期间没有切出电网的风电场,其有功功率在电网故障清除后应快速恢复,以至少10%额定功率/秒的功率变化率恢复至故障前的值。6.7.2运行电压要求
(1)当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偏差在-10%~+10%之间时,风电场应能正常运行。
(2)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偏差超过+10%时,风电场的运行状态由风电场所选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性能确定。6.7.3 运行频率要求
(1)风电场应能在49.5Hz~50.5Hz频率范围内连续运行。
(2)在48Hz~49.5Hz频率范围内,每次频率低于49.5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30min。(3)频率50.2Hz~51Hz时,每次频率高于50.2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2分钟;并且当频率高于50.2Hz时,不能有其他的风力发电机组启动。
(4)频率高于51Hz时,风电场机组逐步退出运行或根据调度部门的指令限出力运行。6.7.4 风电场应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的风电场电能质量(包括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等)符合《技术规定》,并按照调度要求能够上传有关信息。信息统计及披露
7.1 风电场应进行风场运行情况统计,每月初按要求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风电场运行月报。
7.2 省调对全网风电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山东电网风电运行月报,兵定期向风电企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