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问题_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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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从本质上看,婚姻是指为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
现代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组织。”①我们可从关系、制度和文化三个层面来理解婚姻和家庭概念。
首先是关系层面。婚姻和家庭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织形式。婚姻关系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指的就是夫妻关系;家庭则既包括夫妻关系,也包括亲子关系,从广义上理解,还包括了各种血亲和姻亲关系。
其次是制度层面。婚姻和家庭是一套以性禁忌为主的规范系统,它虽然从形式上保证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实质上却是对婚姻之外两性关系实行的约束。婚姻和家庭制度防止婚外性关系的产生,并对婚内双方和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再次是文化层面。婚姻和家庭表达了特定的文化内容,包括性观念、生育观念、婚姻观、家庭观、特定民族或地区的特定婚俗,以及特定的家庭生活方式等。
二、婚姻家庭问题产生背景、概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势头。婚姻家庭领域突现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离婚率上升。自从1950年开始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出现全国离婚115万多件的高峰以后,中国的离婚数一直稳定在每年40万对左右。1983年以后,这一稳定开始有了突破,以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度迅速发展。
二是违法婚姻增多。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蔓延趋势。
三是大龄未婚和独身浪潮。这里的大龄未婚人口,是指那些过了社会上通行的结婚年龄即“结婚适龄期”而尚未婚配的28~49岁的男女,不包括离婚、丧偶。
大龄未婚人口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无论从未婚人口总数来看,还是从各个年龄段来看,未婚男性人数都远远多于未婚女性人数;
第二,年龄愈大,大龄未婚男女人数相差愈多。另外,男女在文化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未婚男性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主要集中在农村或穷乡僻壤,而未婚女性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主要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所以这两个群体的婚姻难问题很突出。
四是家庭暴力。目前,家庭暴力问题正呈显著的上升趋势。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以及妇女的特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对妻的暴力。施暴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日趋残忍。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家庭破裂。更严重的是它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女性犯罪率一直是偏低的,如今女性犯罪率有所增加,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和虐待有着直接关系。一些妇女“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大多是在被逼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采取的。
三、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特点
中国的婚姻和家庭问题虽然有与世界各国趋同的发展势头,但是在特定国情下也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婚姻和家庭问题中涉及的很多统计数据,在世界范围相对处于较低的水平,但从绝对数量看却达到了世界之最。
第二,“大概率现象”和“大概率价值观”。这是社会学学者李银河在《论中国人的“大概率价值观”》提到的两个概念。
第三,婚姻和家庭问题表现出很大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
四、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相关理论流派
对于日趋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跨越了学科的界限,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观察婚姻和家庭问题的视角。
社会学学派。这一派的主流观点是社会变迁理论,认为社会在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跃迁的过程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家庭作为其中一个个小的细胞也必然会经历某些变化。
人口学学派。这一派学者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婚姻问题。这是因为随着寿命延长,人们在婚姻里停留的时间也相应拉长了。这样,婚姻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经济学学派。这一派最有影响的理论是1992年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尔的婚姻收益递减论和伊斯德林的收入决定论。前者认为,结婚时间早晚取决于结婚的预期收益,当人们估计到结婚将会比独身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个人福利时,他们就会倾向于早结婚。由于现代婚姻关系远不如传统婚姻模式能够为婚配的双方提供个人福利,随着结婚的个人所得日趋减少,人们对结婚的愿望也就逐渐减弱了。后者指出,现代婚姻并没有失去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初婚年龄的大小更多地取决于个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当年轻人收入水平提高时,他们没有经济压力,就会倾向早婚;相反,当经济收入比较有限时,他们就会因为手头拮据不得不推迟结婚。
心理学学派。这个学派侧重于研究婚姻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作用,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婚后配偶双方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质量和稳定性。
生理学学派。该理论分析强调,人的初次性行为年龄的前移与人的性成熟提早有关。
显然,上述社会学和人口学派别属于宏观层次上的分析,它们强调社会环境的性质和变迁与个人婚姻行为的相互关系;其余的学派则主要侧重微观层次的探讨,即从婚姻主体或当事人本身去探讨当代婚姻家庭问题的成因。
第二节 离婚问题
一、离婚问题
离婚意味着婚姻解体,家庭解组。“离婚自由”的口号由资产阶级在18世纪率先提出,它是对封建制度的一种反抗。1792年法国在人权宣言中确认了离婚自由的个人权利。从那以后,离婚的人数缓慢增加。但到最近几十年,离婚率呈现陡涨的趋势,离婚问题已经成为最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它不仅具有世界性,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独身者增多等。
1949年10月至今,中国出现了三次离婚高峰: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后、60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和80年代初至今。
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离婚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离婚水平。
二、离婚原因分析
从家庭的微观角度讲,离婚的原因各家各异,即所谓“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生活作风问题、性生活不协调、家庭暴力、一方病残、一方犯罪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如两地分居、不良生活习惯(赌博、酗酒)等。
从社会宏观角度分析离婚原因,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形成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当代婚姻脆弱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整个社会流动,而这种社会流动所形成的大面积的社会交往,势必冲击婚姻家庭。过去离家不易,与他人“老死不相往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便利的交通、通讯等,使得家庭的活动天地大大扩展了,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都增大了。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第二,婚姻的脆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转型期社会关系的脆弱。旧的观念、旧的道德规范被打破了,但新的观念、新的道德规范尚未确立,在这种新旧交替过程中,离婚率必然偏高。
第三,婚姻脆弱、离婚率高是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跨文化现象。婚姻的脆弱与婚姻基础有关。有些人认为婚姻只要有爱情就足够了,忽视了婚姻的世俗性。其实婚姻上的完美主义只能使人步入误区。
第四,家庭关系已经由传统的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化。随着妇女收入的日益增加及其在经济上的进一步自立,夫妻之间的关系将更多地建立在平等基础上。这种平等既体现在家庭日常事务与重大事情的决定权方面,也体现在家庭的角色分工不再因袭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模式方面。
第五,离婚人数的日益增多或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乃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这种增多与上升还在加速,从而不仅使离婚成为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件,而且改变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模式,由追求“白头偕老”的婚姻转变为“系列婚”。
从总体上说,离婚率的高低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适德、民族传统、社会习俗等诸多因素共同制约的。中国正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快速的转变,很多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发生了变化。
①观念变化。首先,过去的婚姻是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个体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增大,婚姻越来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普遍是“合则聚,不合则离,好合好散”。其次,人们的离婚观念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早年人们以离婚为耻,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在人们对离婚的宽容度大大提高了,社会舆论和当事人单位对夫妻冲突和离婚越来越持不干涉态度,法院也实施“无过错”的离婚判决,以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据。
②人口因素。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了人口流动性增加,这一方面使得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增多,双方不能相互照顾,双方的自我发展水平差异拉大,而出门在外者社会交往面大大增加,面对的诱惑因素很多,这些都增加了越轨机会;另一方面,核心家庭增多,它们脱离广大亲属团体的支持,许多核心家庭因夫妻冲突得不到及时调和而最后崩溃。
③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完善使得很多家庭功能外移,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的纽带变得越来越单薄,从而导致家庭的约束力、稳定性降低。
④理想婚姻与现实的差距。社会整体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与生存的基本要求满足以后,人们将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追求上,开始向婚姻寻求更多心理上、精神上的满足,因而对婚姻的期望值也大大提高,这与平凡的家庭生活形成落差。
⑤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外出工作,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加强了,导致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妇女对配偶的期望值提高。
⑥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当代青年更注重自我个性的张扬,他们倾向于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按自己的标准行事,而不愿在婚姻磨擦中忍让或迁就对方。现在的夫妻对冲突的容忍力,以及对冲突的调和能力已经大大降低了。
⑦社会为离婚设置的法律障碍减弱。
三、离婚问题的对策
离婚的功能是双重的,既可以给夫妻双方和给子女带来积极影响,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积极影响。对孩子而言,如果生活在父母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的家庭,会感受到父母之间的敌视,也很可能成为父母的出气筒。这些会使孩子过早地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失望,从而对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及性格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就能摆脱冷漠、敌视和怨恨的家庭氛围。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一件好事。对夫妇本人而言,离婚消除了紧张的根源,使他们得以平静轻松的生活。
消极影响。离婚者自身要面对生活水准的降低,责任压力的加大,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不良舆论的困扰等。单亲父母由于生活的压力,可能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照料不周。但更为严重的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育受到影响。通常父母离异已经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他们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敏感,更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加倍的家庭温暖来补偿,他们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忽视,很不幸,于是自暴自弃。在多次社会调查中发现,离异家庭的孩子学习成绩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在同龄人中的犯罪率较高。
防止离婚就要尽量保持婚姻的稳定。一方面,婚前的恋爱阶段应尽量做到深入了解对方,如对方的兴趣爱好、人品学识、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等。同时对待结婚要慎重,不能草率决定,应尽量考虑周全。另一方面,婚后则应该尽可能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对方。俗语说:婚前要睁大眼睛,婚后要半闭眼睛。这是从个人角度而言。
从社会宏观角度讲,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大武器。社会应倡导新的婚姻家庭伦理,既不同于传统落后的“三纲五常”等,也不同于西方的极端个人主义、性自由等,应该是肯定人性的,也是庄重严肃的。
第三节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之一。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作为一种野蛮、落后的社会痼疾,它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各个家庭实现和睦稳定的重大障碍。
一、家庭暴力概述
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将对妇女施暴定义为:对妇女的生理、心理和性方面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指出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宣言》,重申免遭暴力侵害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
总而言之,对妇女施暴,就是指男性滥用自己的智力、体力和性对妇女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对妇女施暴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可分为: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生理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妇女身体上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性暴力: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近年来,人们又采取以暴力发生的场所来划分暴力的方法,如家庭中的暴力、社区中的暴力及国家的暴力。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也按此来分类。
二、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家庭暴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的隐蔽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后果的严重性;四是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这个私生活空间,隐蔽性很强,真正主动反映到司法机关的较少。一方面从观念上讲,中国固有的传统社会心态,使得社会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家庭暴力归位于个人私生活,一般不告不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很少有人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丈夫的虐待、殴打与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与犯罪联系在一起。虐妻、殴妻会被看做“家务事”,认为不便“介入”和“干涉”;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应当控制,但不应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因此,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执法机关甚至当事人均没有意识到需要诉诸法律。而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成员为维护自己及家庭的名声而极力掩盖,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使家庭暴力有很大的隐蔽性,造成家庭暴力事件暴露难、追究难。这些对家庭暴力宽容的文化氛围的存在,无疑间接地纵容了施暴者,默认了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
作为受害者,由于与加害者的婚姻关系,相互间或仍有些感情,或曾有感情,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爱恨交加、情仇交织。加害者往往是家庭生活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人。受害者因处于弱势,加之多数对丈夫精神、经济的依附思想,在遭受侵害时,通常不敢声张,不敢反抗。还有,她们担心反映到司法机关后,会使家庭矛盾激化,更影响婚姻的稳定,因而,宁愿采取忍耐的态度。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那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的、现实的。从家庭微观角度分析,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很多,例如女方生了女孩,男方不满;怀疑妻子有外遇,试图用暴力达到不让妻子与其他男性正常交往的目的;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家庭暴力。
我们把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它使得男人对女人的暴力合理化,不仅男人认为打妻子很正常,而且受害的妻子也这样认为。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不平等地位。大多数家庭中男人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丈夫统治妻子,所谓:“夫者,妻之天也”。女性由于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削弱了她们的权力,使她们不得不服从男人。她们不仅易受暴力伤害,而且也不能挑战和抵抗暴力。
②社会宽容的助长。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从而成为“四不管”的真空地带。这种“不管”实际上是默许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
③社会整体的文化素质偏低。北京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妻子。另有资料显示,施暴者呈现“四多”的特点,即丈夫虐妻多,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文化素质低的女性本身在各力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自我意识又不易被唤醒,所以这也是一个难解的悖论。
四、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国家在这一工程中承担的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宣传教育者的角色。一方面,要重视并完善对妇女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必须破除传统观念,不能将家庭暴力简单当作“家庭矛盾”、“家庭隐私”和“不可避免的社会疾病”而不予追究。还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提倡夫妻互爱,相互尊重,男女平等,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良好风尚。另外,加强对妇女的素质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性、斗争性,这是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
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更多的更细致的工作则可以交给社会。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应该在社会上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并形成由社区、妇联、新闻机构以及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的援助网络,及时了解并掌握家庭暴力情况,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帮助,并可开通专门热线,设立“妇女避难所”、“心理咨询机构”、“精神治疗中心”等机构,减轻受害妇女的精神痛苦,使其在暂时逃离家庭后,能获得有效的帮助,身心能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