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案件的查证看职务侵占司法会计检查要点_职务侵占案件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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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案件的查证看职务侵占司法会计检查要点
笔者结合查证一宗职务侵占案的实践,就职务侵占一般作案手段及其司法会计检查要点浅议拙见。
一、案情及查证
去年,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委托,我们对A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A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早年他凭着在建筑领域的打拼,着实淘了几桶“金”。而后,腰缠万贯的他先后注册了四个公司。其中:一个是A独自出资的私有企业,二个是A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是与外商共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四个企业生产销售同一种产品。A集大权于一身,即四个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及一切经济活动均由A一个人拍板定夺。各企业虽单独设账,但会计、出纳均为一套人马并全由A的亲属把持。各企业采购物资、生产调度、销售等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也统由A的心腹担任。就是在这种畸形经营方式和家族管理环境下,给A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营造了一个极好的温床。据查:几年时间,他就把上千万公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一般说来,职务侵占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二类:一是侵吞。即利用职务之便公然攫取或秘密截留公共财物。就A来说,其侵吞的手法是:(1)转移收入。例如,本来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却纳入到A的独资企业账上,所获销售款也自然归A所有了;(2)销售收入不入账,将所收销货款秘密转到A个人银行存款卡上;(3)私账公报。即A个人购房、装修和购置家电产品及买滋补品等开支统由公款报销;(4)截留公款。即将公司对外投资所分利润据为己有;(5)对外销售材料、物资所收现金中饱私囊,而期末在平账时,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冲减材料物质。二是骗取。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的便利,编造虚假的财务支出用途,将公共财产骗归己有的行为。经查,A骗取公司财物的主要手段是:(1)虚列债务,套取现金。如2005年年初从北京某单位借款100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时过不久,就相继开具10份现金支票偿还。后经调查,所谓外借款纯属子虚乌有,银行转款凭据也系伪造,用现金支票还款全部落进了A的腰包;(2)虚假采购,套取现金。即使用假购货发票、假验收、假入库单等手段,虚列采购支出,套取现金;(3)采用填列虚假人名或分别填写金额的手法,制作虚假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销表套取现金;(4)虚报冒领,重复报销。即将以前已核销的支出账项,再次进行报销并获取赃款。另外,审计还发现,A掌控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大量采购原材料时,其销货发票开具单位均为异地企业,但却用银行同城转账支票结算,按照银行的结算规定,同城转账支票是不能转付外地的。后经调查,这些同城转账支票转出的款项,不是转到A的私企账户就是转到个人的银行“卡”上。
二、一些分析
职务侵占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公共财产的特定管理方式,决定了所有侵占公共财产行为都会与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相联系。
因此,几乎所有的贪污、侵占案件都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收集和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一般说来,有些胆大妄为者,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时,往往在作案时无所顾忌,这样从账面上或审核会计凭证就可以直接发现。但就大多数职务侵占者来说,其作案手段相当隐蔽,仅审查会计资料很难发现问题,鉴定人只有通过调查、分析、测算和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找出症结所在。例如,在查证A涉嫌侵吞销货款时,经我们调查了解,A的独资企业只是个空壳,且早已停止运营,而凭空年收入却达几百万元。而A与外商共同出资的企业,设备先进,人员众多,具有极强的生产能力,但年主营业务收入与之不相匹配。特别是按单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其每年采购的原材料投入与生产出的严成品相差甚远,我们把此异常情况如实提供给办案人员,后经办案人员调查和提审犯罪嫌疑人,一切才真相大白,原来是A为侵吞公共财物,故意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到他的独资企业账上。再如,在查证A骗取公司财物时,我们注意到:有一个公司每年都从外地采购大批材料,却少有运费发生。尤其是在审查2005年外部采购普通发票时,我们惊讶地发现,外地某物资供应部门开具的几十份发票号码相连,但有一份发票上加盖的销货方财务章,却是另一个供货单位。后经调查落实,系A指使手下从北京买来一本假发票,专门用于虚列采购套取现金。通过对A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查证,我们认为:按照司法会计检查的基本要求,收集能够证明作案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为公共财务的会计资料证据,是侵占案件会计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工作通常是结合查找作案过程的其他证据一并进行的。但鉴定人必须摒弃就账查账的片面做法。诚然,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应对作案人经管公共财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资料实施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检查中必须将作案人所经办的全部财务会计业务一一进行核实,而是应该通过分析案情,据以确定检查的范围,对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全部账证都应进行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从中发现作案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蛛丝马迹。并如实把查出的“蛛丝马迹”或疑点提供给办案机关。作为中介机构还应密切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对我们查出的A涉嫌职务侵占的诸多问题,最终都是通过内查外调才得以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