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_福州市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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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园区总体规划,把好入园企业项目关,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1、守法、诚信法人、自然人;
2、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5、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
6、单个项目占地面积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单个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8、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性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项目。
二、优先入园企业和项目条件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3、占地面积30亩以上项目;
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项目;
5、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三、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
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自然人入园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四、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办法
1、法人或自然人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2、经招商单位和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建立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库,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3、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照园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规定,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4、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定入园相关协议。
五、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金山工业区台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