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_南京医科大学实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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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 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第八条 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由学院领导亲自抓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本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其发展有相应的设想和措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更多地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切实履行和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实验室所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学术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和技术的产出、管理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内外客座人员的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以有限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杜绝一切编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每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应严格按照批文准确命名。
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依托我校建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