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_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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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

一、国债投资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一)国债投资有哪几种收益形式?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已产生未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3、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上述第1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税?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第2、3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向非发行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如何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何时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成本如何确定?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 1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失)。

7、国债转让收益(损失)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企业夏季高温津帖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高温津贴属于防暑降温费,应按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向亚沙会(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1] 第011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都发生了怎样的调整与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了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原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取消审批,改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二是扣除范围进一步明确。原88号文件没有涉及无形资产损失的相关内容,现25号公告不仅对此作了明确,而且对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明确只要符合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是申报时间有所调整。原88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取消审批后,资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四是资产的定义区别与88号文件,回归上位法实施条例的表述,强调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以避免歧义,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五是将资产按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可在五年内追补确认,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专项申报相关资料证明符合确认条件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即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六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损失清单申报,对非正常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七是对一些损失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存货被盗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因破产、关闭、诉讼或仲裁等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等等。八是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原金额较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现对金额较大进行定义,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工会经费扣除凭证是否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除《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外)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应在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的年度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后年度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年度的年度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八、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九、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是否可以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前推倒重置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十一、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十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确认投资成本、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十三、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011年有何调整?

财税[2011]第00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第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农林牧渔企业优惠政策

1、哪些农林牧渔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的几个特定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6、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在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7、农林牧渔委托项目是否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优惠政策

1、受托对农产品初加工是否可按农产品初加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第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个文件结合。

3、适用减半优惠农林牧渔企业兼营初加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 5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财税[2011]第047号文件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报?

财税[2011]第07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苏国税函〔2012〕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 “

4、其他”(免税收入)。

十九、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报?

财税[2011]第09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苏国税函〔2012〕18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次 “

2、其他”(减计收入)。

二十、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十一、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 6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 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二十二、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可享受新税法下相关优惠政策?

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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