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保局信访工作办理程序_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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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信访工作办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
对受理的来电、来信、来访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批转件,应于发生之日起5日内作出登记、立案,填写《环境信访立案登记表》。
二、分选
对已登记、立案的环境信访事项作出分选,直接受理或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交办环境信访事项填写信访转办单或通过移送函形式,于立案之日起2日内转出;登记交办去向、交办时间及要求回复时间。
三、呈批
对5人以上集体访或10人以上联名来信环境信访事项,或上级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须呈主管领导阅批。重点信访案件由主要领导阅批。
四、现场调处,跟踪落实
一般信访事项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核实情况,反映属实的,依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对反映失实的,回复信访人,无更新情况或无信访人联系方法的予以结案。
属污染纠纷事项的自立案之日起2日内到现场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取证工作,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制作会议纪要,作出处理意见,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按时汇总上报。
五、回复
作出处理意见后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信访人,并将处理情况上报交办单位或有关新闻机构;无信访人联系方法的,不作回复。
信访人或被处理的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经其作出书面请求复查,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7日内予以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六、结案、归档
转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的环境信访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并直接答复信访人;交由本局有关科(室)办理的环境信访案件,应当在30日内办结,由信访室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办案部门已有正式处理意见,环境信访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作为结案处理,按档案管理制度予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