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自查提纲_税收自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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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2年税收专项和发票检查
自查提纲
一、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一)地方各税
1、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A.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B.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C.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D.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E.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F.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2)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3)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4)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5)企业自2011年2月1日起的营业收入是否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自2010年12月1 1
日起的营业收入是否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收入方面。
A.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B.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C.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E.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F.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G.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H.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I.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J.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成本费用方面。
A.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B.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C.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D.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E.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F.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G.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H.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I.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
告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J.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K.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L.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M.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N.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O.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P.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Q.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R.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S.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T.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3)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3、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2011年9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起征点标准是否提高到3500元,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促销展业向个人赠送的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涉税事项
1、企业实施股权转让,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
2、纳税人溢价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是否申报入库:个人股东是否由代扣代缴单位按20%税率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并入企业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平价、折价转让股权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性经济原则,是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发票检查自查提纲
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对比,其中:对服务业、广告业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超过30万元的,商业发票等其他发票超过50万元,必须逐笔查证。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对比,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