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减免条件_减免水利工程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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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

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

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

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⒌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销售毛利率在3%(含3%)以下,可按7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销售毛利率在3%-5%之间的,可按6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以后得到的利润率。

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有直营门店10个以上,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⒍景点类旅游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⒏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设立台帐归集核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酌情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⒐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⒒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⒓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⒔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⒕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⒖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减免照顾。

(二)困难类

⒈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企业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按5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类

⒈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以及一般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省局下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相应规定执行。各分局和税源管理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公平企业间的减免比例,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规定,“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凡违反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四)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分支机构分散在全省各地的,由总部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五)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三、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除需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资料外,单位都应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一)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职工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申请减免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四)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五)经营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说明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上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其主营业务及其销售收入。

(六)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连锁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有关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八)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并列明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的明细资料。

(九)银行对联行往来业务收入的虚增部分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申请减免时,应列明虚增或免征部分收入的明细资料。

(十)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重复计算虚增销售额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审计报告》中应列明重复计算部分的销售额及具体企业的明细清单。

(十一)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十二)企业出现亏损,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20%以上要求减免的,提供的《审计报告》上应列明其亏损额和注册资金。

四、减免权限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008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五、报批期限

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上报工作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六、申请减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减免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相关单位需报送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有关部门出具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5.年度财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事项

(一)各分局和税源管理科需填写《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于3月31日前通过FTP上传至市局。

(二)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报送要通过TF2006减免审批程序,需报送至省局审批的减免文书在录入TF2006时要选择上报省局的流程(系统内已设置),同时还需报送减免企业的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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