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假期及劳动纪律管理办法_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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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假期和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草
案)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贯彻《劳动法》,确保正常有序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对我公司考勤制度、假期制度和劳动纪律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考勤制度
1.1 考勤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劳动的正常秩序,提高出勤率,及时掌握出、缺勤情况,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2 职能:公司考勤分三级管理,公司劳动人事处扎口管理考勤,分厂、部门和班组设兼职考勤员。
1.3 范围:凡我公司正式职工、短期合同工,外单位实习、培训人员均列入考勤范围。
1.4 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各分厂处室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提出劳动时间、班次的方案;如涉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应报劳动人事处批准后实施。科室作息时间由公司另行规定。
1.5 管理办法:
1.5.1 公司考勤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每月底工资造册时发放下月考勤表,同时审核上月考勤,正确处理各种假期,定期分析缺勤情况。
1.5.2 考勤员必须熟悉考勤制度,并在当天下班前十分钟,根据当天(班)出勤情况,如实考勤,考勤表书写要工整、清晰、正确,不准随意涂改。
1.5.3 考勤一律实行公开考勤,便于互相监督和检查。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考勤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处分,对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考勤员,应积极支持,表现突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1.5.4 考勤员须在当月底将考勤单签名后(附各种有效休假证明),送部门统计员审核,由统计员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进行工资结算时,交劳动人事处审核保存。
2、假期制度
2.1 病假职工休假必须及时报告本部门,一般须在休假前将保健站出具的病假证明给本部门领导,休长病假的职工应在每月25~30日将病假证明交劳动人事处,具体病假规定为: 2.1.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由公司保健站开具病假证明,方可休假。
2.1.2 员工休病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病假证明须经保健站领导签字。休病假时间连续7天以上或全月累计10天以上的,保健站领导应向部门领导通报情况,并将病情进行记录、登记,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报告。
2.1.3 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病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他人代为办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将停发工资。
2.1.4 一般情况休病假一律不予补办手续。急诊病人补假须凭急诊证明,并经保健站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办。外地病假,需持乡以上医院证明,并经保健站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办。
2.1.5员工休病假连续满六个月或一年时间内累计满六个月即进入长期病假。复工上岗须持保健站出具的复工证明,到劳动人事处办理试工证明,方可上岗。
2.1.6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7 利用病假从事第二职业,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恢复上班而坚持不上班的员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2 事假
2.2.1 员工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不能正常上班,应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病事假当月累计1~5天(含5天),由分厂、处室酌情扣奖,5天以上取消奖金。
2.2.2 员工请事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在办理上述手续后,报经劳动人事处批准,方可休假。部门领导请假,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2.3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确因急事,须在当天内告知领导,超过3天的,应报经劳动人事处备案,事后补办手续,不办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超假不办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2.3 工伤假
2.3.1享受工伤假或工伤待遇必须符合工伤条件并经工伤认定。
2.3.2 工伤由公司生产处安全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工伤在15天内申报、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劳动者在企业不申请的情况下,个人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3.3 经工伤鉴定部门确定为工伤的员工,其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在申请认定工伤尚未确定为工伤期间或者不能确定为工伤的都应按病假处理。
2.3.4 工伤假休息期间不享受奖金。2.4 产假
2.4.1 按计划生育者可请产假,产假凭医院证明,转保健站开产假证明。
2.4.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员工产假为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休的有关附加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发。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继续休假至十二个月,期间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有计划生育二胎和抱养小孩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4.3 产假期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2.4.4 员工有计划生育在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保健站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4.5 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保健站证明,其超假期间(产前半年期间的病休累计计算)待遇,按照职工长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5 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1)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4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60天;(2)一年内一次性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3)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50天;(4)一年内休计划生育假超过50天。
2.6 其它假期 2.6.1 婚假
公司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一年内可给假三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可照顾延长七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自愿休假五天,当月奖金照发。五天以上者,按休假天数计扣奖金。
2.6.2 丧假
2.6.2.1 员工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三天。
2.6.2.2 祖父母死亡或外祖父母特殊情况需职工本人主办丧事者,经审核批准,可给假三天,但作事假处理。
2.6.2.3 员工子女死亡时,十岁以下给丧假一天,十岁以上给丧假二天。
2.6.3 护理假员工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有计划生育者,男方员工可享受护理假3~7天,自愿休假5天,当月奖金照发。护理假必须在生育后二月内休完,逾期不予补办。
2.6.4 员工原则上不准请钟点假,确因事且又必须在上班时间内处理的,经批准可请钟点假,钟点假一次不超过二小时,全月累计满四小时者,应扣薪半天。请钟点假须持注明内容的“出门证”向门卫出示并记录出门时间,在回公司时在门卫销假,“出门证”不得隔天使用。
3、劳动纪律
3.1 执行公司组织纪律
3.1.1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和调度安排,遵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听从指挥,员工经教育不服从安排,作旷工处理。
3.1.2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遇事做好请假手续,凡遇工作时间未到岗,均作迟到或早退论处;全天不到岗,作旷工处理。
3.1.3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不遵守请假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3.1.4 员工在上班期间进出厂门执行“出门证制度”,员工工作时间内进出厂门都必须出示,门卫有权查询,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
3.1.5 对部门员工实行弹性作息时间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劳动人事处批准,并按签发“特别出入证”进出厂门。
3.1.6 凡伪造或涂改休假证明,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违纪和旷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3.1.7 工厂大门在员工上、下班时开放,其它时间员工进出走侧门,门卫要认真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严禁不符合手续人员进出厂门。
3.1.8 员工上下班必须礼貌进出厂门,自行车进出一律下车推行,摩托车等机动车要减速行驶。在规定区域内要限速行驶,严禁摩托车进入生产区域,所有车辆要按规定整齐地停放在规定的车库内。
3.1.9 工厂门卫要做好门卫的管理工作,保证工厂大门和各边门的安全性,门卫有权查询员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厂等违纪行为,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3.2 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纪律
3.2.1 为保证公司各职能部门办公的严肃性,在上班时间内不准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阅读与业务、技术无关的报刊、杂志、图书等。
3.2.2 门卫要加强对三班工人在生产工作时间内进出厂门的管理,如发现门卫在当班时间内放纵员工早退、迟到、离岗的,视同违反劳动纪律一样处理。
3.2.3 员工不得在生产工作时间洗澡,严禁在办公室、生产区晾晒衣物。3.2.4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更不得在上班时间内打牌、下棋、酗酒、聚众赌博等。
3.2.5 员工在上岗作业时,必须按工厂的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护用品。
3.2.6 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3.2.7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遵守工厂的工艺、技术、安全纪律,做到精心操作,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3.2.8 员工在岗位操作过程中,必须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巡回检查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3.2.9 员工在上、下班的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厂的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准提前或中途交接班。接班人员迟到扣除当月奖金,交班人员在未遇接班人员到岗须继续作业,直到交接完成为止。若接班人员超过半小时不能到岗,交班人员应及时通知班组、分厂。
3.2.10 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在《劳动法》规定期限内,公司未批准其解除合同,职工无故不到厂上班,视为旷工。
4、劳动纪律的管理
4.1 劳动纪律的管理以说服教育为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养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
4.2 劳动纪律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4.2.1 劳动纪律管理由劳动人事处扎口。
4.2.2 劳动纪律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办法。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并与“干部月度考核”挂钩,管辖范围内的职工违纪率超过3%,月度考核为“不合格”。
4.2.3 各分厂员工人数超过50人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办法。
4.2.4 员工出入厂门由政治处保卫部门负责管理,门卫对违反厂门卫管理制度,随意出入工厂的职工要作违纪记录,对放松职责,放任人员出入的门卫,要追究责任。
4.2.5 公司、分厂要制定中夜班劳动纪律的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并作必要的记录,检查情况每月报劳动人事处备案,劳动人事处要对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抽查。
4.2.6 公司值班干部、公司调度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检查处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阻拦或无理取闹。
4.2.7 员工不得在生产工作时间洗澡,浴室管理人员应对违纪职工加以阻止,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理。
4.3 劳动纪律管理列入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
4.3.1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一次扣除本人月奖的50%,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次扣除本人月奖的100%。
4.3.2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一次,本人月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月职务津贴(奖金同上)。
4.3.3 不遵守请假制度的行为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4.3.4 不遵守考勤制度,考勤搞二本帐或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4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定制度的则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5 各分厂、处室制订考勤、假期和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可参照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