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公司章程》修改后_合伙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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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章程
1.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六安市金安区永兴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新华村;
3.合作社宗旨是: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4.合作社为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合作社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
6.合作社经营范围是:葡萄苗种培育、成品销售。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合作社股东共五人,分别为:
王 勇,住金安区城北乡,身份证号码为:***912; 胡兴国 ,住金安区城北乡, 身份证号码为:***913; 李 涛 ,住金安区城北乡, 身份证号码为:***816; 鲍丙中,住金安区城北乡,身份证号码为:***912; 林永胜,住金安区城北乡,身份证号码为:***915;
六安市金安区永兴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勇,法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城北乡仓坊村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合作社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王 勇,出资120万元现金; 胡兴国,出资90万元现金; 李 涛,出资30万元现金; 鲍丙中,出资30万元现金; 林永胜,出资30万元现金;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对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在合作社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合作社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债务;
(三)合作社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合作社章程,保守合作社秘密;
(五)支持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社业务发展;
(六)不按时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合作社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企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以及企业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星期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企业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每一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企业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企业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企业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合作社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依照《企业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合作社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由合作社股东会按照《企业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合作社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企业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社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合作社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经营期限为10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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