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聊城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聊城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切实解决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属地安全监管力度不大,行业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聊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聊发„2016‟2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县督导办法》(鲁安办发„2017‟1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关注单位的确认、约谈、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含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乡镇”,包含街道、县属各开发区、工业园区。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纳入重点关注的县(市、区)、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五条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点关注对象的提出、督导等事项。
第六条 重点关注期限原则为6个月。
第二章 重点关注条件
第七条 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一)辖区3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二)省级及以上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三)被省政府安委会重点关注的。
出现上述
(一)、(三)项情形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第八条 市行业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一)行业领域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二)行业领域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
(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重大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整改的;
(四)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在人、财、物方面没有有效保障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关注的。
出现上述
(一)、(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第九条 乡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一)在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位列抽查乡镇后3名的;
(二)辖区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含)以上的;
(三)辖区内发生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不能按期整改的;
(五)辖区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五)辖区内存在安全问题,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媒体曝光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条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发现符合重点关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重点关注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一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确定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被重点关注单位,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题约谈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后10日内召开专题约谈会议。会议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重点关注对象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重点关注对象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对该重点关注对象存在的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完成时限等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该重点关注对象及其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重点关注对象应当按照专题约谈会议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领导、内容、责任、措施和时限在专题约谈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乡镇整改方案需经所在县级安委会同意)。
第十六条 重点关注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整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关注对象应明确负责整改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事宜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所关注行业领域和事项,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分阶段组织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包括重点关注对象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情况;有
关行业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定期通报,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关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导检查发现存在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涉及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导,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承担对重点关注对象实施具体督导检查任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重点关注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关注对象的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后,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应重点关注对象整改工作情况组织核查,认为整改任务完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终止重点关注。
第二十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终止重点关注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重点关注对象,抄送有关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撤销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仍然突出的重点关注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并对重点关注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在重点关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关注的情形,且涉及的问题在相同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强化监督检查的措施,重点关注期限延长3个月。涉及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当重新启动重点关注程序,对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叠加实施重点关注。
第七章 重点关注结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关注期内,取消重点关注单位安全生产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重点关注对象关注期限延长的两次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