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土地管理方案_三旧土地测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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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三旧土地管理方案(共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8号)和《印发市区“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已标图建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用地,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用地收购程序第四条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第五条政府有偿收购“三旧”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定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由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购买、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面积、用途、四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费用测算。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属核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项目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三)协商谈判。根据评估土地购买、收回补偿费用情况,由县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县“三旧”改造机构、相关部门与被购买、收回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
(四)方案报批。在协商意见谈判达成一致后,县“三旧”改造机构根据权属核查、费用测算和协商谈判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及项目改造方案,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收购方案经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土地移交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第六条收购“三旧”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以等值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后,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三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78号文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第八条由政府统一收购再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第九条非政府收购的“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试行)》(龙府]58号)办理。第十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我县现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土地收益管理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纯收益可按15%的比例返还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再发展。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或收购补偿价格和支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纯收益由县国土、财政、“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核定。第十二条政府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后,由县国土部门通知企业或村集体,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按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或者村集体。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旧土地管理方案(共2篇)]篇1: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3-10 生效日期: 2009-03-10
会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具体拆迁改造项目
[三旧土地管理方案(共2篇)] 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编制建议。
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参与集体土地上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篇2:2014年12月东莞市“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编报指引
附件6
东莞市“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
编制指引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府办?2009?122号)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改造方案的编制,现将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的要点和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改造模式在方案编制上的差异
政府主导改造、村集体自行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改造模式在改造方案的编制有所差异,应参考不同的范本(详见本指引附件1、2、3)。
二、编制改造方案要点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1.土地、房产权属调查必须详细、真实,在报批红线内一定要根据权属调查的基本情况详细分清楚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要分清楚属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然后根据不同原供地方式按现行政策分别处理(如政府收回或办理转让手续)。
集体土地中一定要根据已登记发证情况和土地利用现
状图,分清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面积,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将已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的面积统计出来,对于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一律按现行“三地”政策处理。对于超面积“三地”报批,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改造地块的集体土地,一定要核实是否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要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主体与申请改造的主体或被征收的主体是否一致。
(二)规划情况 1.主要核实报批红线内的地块是否[三旧土地管理方案(共2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由于标图建库数据实施动态调整,每半年可报省进行增补或修改范围,对于补录入标图建库的地块或原没有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地块,必须将其补充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后,再编制改造方案并上报。
2.对于报批红线内的地块的控规未批准或未编制的,一律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通知》(东三旧办?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1.在土地、房产权属调查基础上,统计出现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然后计算现状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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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历年的航拍图、卫星航片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地形图等材料,确定现状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和建成时间。
(四)协议补偿情况 1.属完善历史征收手续的,根据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和支付凭证,填写有关内容:(1)签订协议时间;(2)支付征地款时间;(3)被征地村集体至今对征地无不同意见。
2.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改变(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先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股东代表)签名同意后,同时土地和房产的权利人对制定的补偿方案无不同意见,才可以编制该部分内容。
3.对于报批红线内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必须先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属项目落实或需报省完善征收手续的,须足额缴纳罚款。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1.涉及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必须先由改造主体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意向书)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改造方案。
2.控规已批的,应根据已批控规,将报批红线内的城市规划用途(如商业、商住、道路、公共绿地等)、各个用途的容积率、建筑面积等一一列出来。
对于报批红线内的地块的控规未批准或未编制的,一律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通知》东三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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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12?11号有关规定编写。
三、明晰概念 1.“需完善历史征收手续的土地”适用于改造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现需报省审批完善历史征收手续,再由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模式,即政府主导或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2.“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适用
于改造范围(报批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全部有合法用地手续,现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改变为国有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模式。合法用地手续文件指历年来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3.“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适用于
改造范围(报批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部分无合法手续或全部无合法用地手续,现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为国有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模式。
4.“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 适用于目前项
目未落实,需完善改造范围内无合法用地手续土地的确权登记、且保留为集体性质的模式。
附件:1.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范本;
2.村集体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的改造方
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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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收购相邻多宗国有土
地集中改造的改造方案范本;
4.“三旧”改造方案审批流程指引;
5.“三旧”改造方案集中审查的材料目录;6.已批“三旧”改造方案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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