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Law0609职工假期管理办法_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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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管理办法
(参考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假期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假及其待遇
第二条 公休假和法定休假。
(一)本单位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假。
(二)法定休假是指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假日。法定休假的天数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灵活安排公休假和法定休假日,实行轮休和调休制度,职工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统一安排。
(四)职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 年休假
(一)累计工龄满1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高限为15天。
2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五)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可以报销。
第五条 婚假
(一)凡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假期为10天,包括公休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领取结婚证2年后仍不提出申请的,婚假自动失效;
(四)婚假应一次休完;
(五)职工婚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生育假
(一)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产前可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28天(含法定产假90天)。
(二)男职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陪产(看护)假。陪产(看护)假为10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15天;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42天。
(四)职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 产前假
(一)产前假是指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给于2个半月的哺乳假。具体包括:
1、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2、严重的妊娠合并症:
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
3)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4)慢性肾脏疾病;
5)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 6)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
7)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
8)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9)妊娠合并梅毒(三期);
10)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 11)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
(二)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三)职工产前假期间享受月正常发放工资的80%。
6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月正常发放工资/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试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1个月,相应延长试用(见习)期。
第十二条 事假
(一)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因私事必须员工本人亲身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事假未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可抵算年休假。
(三)事假抵算年休假后,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工资。
第三章
休假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前,必须办理休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须在休假当天以前通过其它途径(如电话、邮件、短信等)向上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可在假后上班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因病超期休假的,超期时间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其他经过批准的超期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对无故超期或弄虚作假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若以欺骗方式获得假期,一经发现,所休假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职工休假,按所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