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_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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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时间:2012-05-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明确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危桥的加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段”)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危桥改造工程活动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质量目标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和市处应分别成立危桥改造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危桥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指导,确保工程安全、及时实施,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第六条

省局、市处和县段应明确危桥改造工程管理的具体部门及分工,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其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有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

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改造桥梁工程质量目标是:大桥以上改建工程优良品率达到90%以上,工程质量鉴定优良率100%;其他加固工程及中小桥改建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加固后的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须达到二类以上。

第三章

分级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省、市两级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危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省局与市处、市处与县段分别签订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及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危桥改造工程顺利完成。

第九条

省局负责全省县级以上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法规、制度、规范及标准,制定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审定改造桥梁工程投资,编制下达危桥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工程验收等监管;

4、负责长度50米以上(含50米,以下相同)的加固桥梁、长度大于500米(含500米)及单孔跨径大于40米(含40米)的改建桥梁的施工图设计委托及长度50米以上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与批复,督查长度30-50米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核工作质量;

5、负责长度50米以上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或委托工作,与中标或受托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负责监理服务费的支付和结算;

6、负责危桥改造工程资金拨付,审核50米以上改造桥梁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月投资完成报表;

7、负责加固后桥梁检测的委托,组织工程规模较大、加固技术复杂的危桥改造工程验收,参与市处组织的其他桥梁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8、组织全省危桥加固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桥梁加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条

市处负责辖区内桥梁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制度和办法,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小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报省局批准;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当年省局下达的危桥改造工程计划;

3、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的管理,负责车辆通行便道的养护与安全管理;

4、负责桥长500米以下及单孔跨径40米以下改建桥梁及长度50米以下加固桥梁的设计委托;负责50米以上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初审及长度50米以下危桥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与批复;

5、负责桥梁改造工程的施工招标,负责对省局招标或委托确定的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流组织方案,协调交警部门办理封闭交通有关手续;

7、负责向省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投资完成月报表;

8、负责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工程决算;

9、负责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县段负责本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1、受市处委托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及50米以下中小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初审,负责车辆通行便道的日常养护;

2、负责办理车辆通行便道、桥头引线涉及的拆迁和占地工作;

3、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做好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

4、负责协调改造桥梁上悬挂的通讯等电缆的临时迁移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与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长度50米以上加固桥梁及长度500米以上及单孔跨径40米以上的改建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局以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改建桥梁及长度50米以下加固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处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长度50米以上改造桥梁施工图设计由市处初审后,报省局审批,其余改造桥梁的施工图设计由市处审批,其中长度30-50米改造桥梁施工图设计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长度50米以上改建桥梁发生设计标准、桥位、桥长或结构型式、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和长度50米以上加固桥梁单项变更金额5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3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必须上报省局审批,其它设计变更由市处审批。

第十四条

改建桥梁设计标准按《辽宁省“十二五”公路技术政策》执行。大桥改建设计荷载标准不得低于公路Ⅰ级,中小桥设计荷载标准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拟加固桥梁原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的,加固后设计荷载标准不宜低于公路Ⅱ级;一级公路上的拟加固桥梁设计荷载标准不宜低于公路Ⅰ级。

第十五条

桥梁加固设计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桥梁加固的经济性,原则上其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新改建桥梁补贴投资的60%。

第十六条

桥梁加固施工图设计除考虑主体桥梁外,还要充分考虑如锥坡、梯道等桥梁附属工程破损的修复;危桥改造施工图设计还应包括封闭交通期间车辆通行便道、便桥及封闭交通、限速等标志的设计;如车辆绕行,还应说明车辆绕行路线名称、绕行里程、绕行路线的路况以及绕行标志的设计。各种诱导、警示标志设置的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突发情况外,长度50米以上危桥改造施工图设计及30-50米中桥设计批复须在上一年10月底前上报省局,确保及时下达当年工程计划并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第五章

工程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处组织实施,或委托县段组织实施,大型桥梁改造或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工程原则由市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改建桥梁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改建桥梁及100万元以上的加固桥梁工程施工可进行邀请招标;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及抢险救灾桥梁改造工程施工可指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改建类桥梁施工资质要求:承担桥长500米以上(含500米)改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桥梁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承担桥长100米(含100米)-500米改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或桥梁专业承包二级以上或路基专业一级资质;承担桥长100米以下中小桥改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或桥梁专业或路基专业或公路养护二类(含二类,下同)以上施工资质。加固类桥梁施工资质要求:承担桥长100米以上或技术复杂的中桥加固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或桥梁专业承包二级以上或路基专业一级资质或辽宁省公路养护一类资质;承担100米以下中小桥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或桥梁专业或路基专业施工资质或辽宁省公路养护二类以上施工资质。

第二十一条

由市处组织的工程施工招标,须向省局申报招标申请,工程招标结束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应材料须报省局备案;由县段组织招标的项目需向市处申报招标申请,工程招标结束后,将相关招标材料报市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管理,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建议对改造桥梁施工进行打捆招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时,应对履约信誉好,业绩突出,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政策,上一年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立相应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工程建设目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及省关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杜绝无证和越级设计、越级施工、越级监理,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合同制管理,招标方或委托方与中标方或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对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质量处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各级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对加固施工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工程,做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计编制、符合、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条

大型改建桥梁施工图设计和加固桥梁施工图设计与预算应实行专家审核制度,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核意见认真完善施工图设计与预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特殊部位和特殊工艺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责任与要求,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指派安全员,并按国标设置醒目的安全生产标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桥梁改造期间需封闭交通的,应经交警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应在桥梁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不能绕行有通行便道的,应在便道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不能封闭交通,边施工边通车时,应有专人24小时指挥或管制交通,并设置行人或车辆通行注意事项标志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施工便道应固定专人养护并指挥交通,保证行车安全畅通,第三十九条

桥梁加固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施工程序,严禁野蛮施工,坚决避免由于违反施工规范、施工顺序或操作不慎对桥梁原结构造成损伤。

第四十条

旧桥拆除前须制定拆桥方案,方案中应有详细的安全保证措施,桥梁拆除须在监理审批拆除方案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一条

对拆除的旧混凝土等建筑垃圾要排放到指定地点,严禁丢弃在河道内,造成河道堵塞,影响泄洪。

第四十二条

占河施工的桥梁,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选择枯水期施工,不可避免在汛期施工的,其临时施工栈桥必须满足水利部门有关泄洪的要求。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临时便道、便桥。

第八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局根据每年全省危桥改造任务具体情况,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或委托,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高、业绩好的监理队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十四条

承担长度10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100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桥梁改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承担长度1000米以下或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下桥梁改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乙级以上资质。承担长度2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承担200米以下桥梁加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乙级以上资质,承担50米以下改建桥梁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丙级以上资质。

第四十五条

省局、市处对监理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对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必要时清除出场。

第九章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大型桥梁及技术复杂的加固桥梁工程由省局负责组织验收,其余桥梁工程由市处负责组织验收,省局派人参加或进行抽查。工程验收按《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100米及以上的大桥、特大桥加固工程,完工后由省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验收,100米及以上提载加固的桥梁须做动静载试验,以检验加固后桥梁的承载能力和受力技术状况。

第四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申请交工或竣工验收,当工程验收资料齐全,条件具备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四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档案,按省局工程档案归档有关要求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危桥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由部、省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加固长度50米以上桥梁,由省局按工程预算核定投资;改建特大、大中桥梁,在“十二五”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平米增加300元,以弥补拆桥及便道的费用;只改建桥梁上部的,按全部改建桥梁补贴投资的60%执行;加固50米以下中桥和改造小桥,由各市参照省补标准确定,投资由各市50米以下桥梁200元/延米标准砍块资金中解决。改造桥梁投资不足部分以及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省局根据每月市处的工程进度报表及完成投资统计报表按月支付。

第五十二条

市处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运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省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局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1、因挪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而延误危桥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2、无充分理由,未完成年度工程计划的;

3、未经项目法人批准,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4、未按工程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造成桥梁原结构严重损伤,大大增加工程投资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且不能交付使用的,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7、对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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