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_建筑业营改增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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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时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纳税义务发生是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注意事项:
1、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期在劳务发生地按应税销售额预缴税款;
2、已预缴的应税销售额在所属申报期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