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_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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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豫政[2010]36号和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包括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投资、社会捐资、一事一议整合资金、其它筹措资金以及各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上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第二章 专户的设置

第四条 各乡镇财政所设立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乡镇专户”),专人专管,各行政村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由乡镇专户分村核算。账户预留印鉴由乡镇财政所行政印鉴、财政所所长和资金专户专管员的个人印鉴组成。第五条 各乡镇专户开通双用户网银,乡镇财政所支付的每笔款项,均需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授权。

第三章 一事一议筹资和奖补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农监部门批复立项后,各行政村按规范程序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在筹资时向村民开具《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村民筹资、社会捐资、村集体投资等筹资任务,筹集资金全额交存乡镇专户。

第七条 相关行政村持立项审批表、一事一议专用收据记账联(装订成册)、筹集资金入户银行进账单、预算、公示、筹资筹劳决议、农监部门批复等手续,填写《村民一事一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报乡镇财政所。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行政村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把关,对符合政策的项目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合理奖补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核定所辖区域内项目财政奖补数额,将数据汇总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统计的各乡镇一事一议筹资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经核定后下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用于审核立项的行政村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第十条 对用于上述项目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上解。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付村级招待费及其它公务开支,严格实行专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后,不得变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发生的相关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由一事一议资金负担。

第十二条 对项目峻工后结余的一事一议资金,可用于该项目后期的管理与养护及本村新立项目。

第十三条 对乡镇专户管理发生的办公费、业务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在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支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到县级账户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将核定的奖补资金情况,报有关领导审批后,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专户。

第十五条 已纳入财政奖补的项目,经村民理财小组评议,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初审后,填写《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审批表》报乡镇财政所复核,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资金,采取专户直接支付方式。专户不设现金支出,项目支出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严禁出现白条收据和不合格发票。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预留项目投资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村对本村的项目预算、项目工程支出明细及验收情况必须适时在村内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峻工的项目支出进行全面检查。市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不予以拨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发现有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挤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行为的,市财政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账务处理。已明确属于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资金,都可以直接通过“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来核算。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资金筹集来源,可以设置三级明细账户,使用多栏式账簿。

第二十二条 报账程序。乡镇专户资金财务核算要求分村设帐,分村核算,并设立明细账,不得混淆。各村凭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手续向乡镇财政所报账;乡镇财政所按照“村帐乡监”要求建立财务制度及时办理结算;制作凭证,设置会计科目,登记帐薄,编制报表,并按照村级“三资”管理要求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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