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_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支配权请求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1.是单方意思表示;
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三、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在此例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合同均为有效,由于乙、丙分别对甲享有请求权,故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当丙通过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乙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