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_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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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

发布稿

温州中院副院长 陈有为(2014年11月10日)

各位代表、委员,新闻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2013年以来,我市把企业帮扶和风险化解专项行动作为破难攻坚七大行动之一,在政府及时介入、银行合力化解、企业积极自救、司法高效处臵下,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形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值得关注的是,在企业破产重整、处臵不良贷款中,逃废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重塑社会各界信心,净化全市经济金融环境,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加强了对 “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集中开展了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今年11月4日,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已印发全市法院和各位记者朋友。《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

下面,我向各位介绍《纪要》相关情况。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个别企业因盲目扩张、借贷高利资金等原因,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为此,去年以来,我院将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列为“一把手”工程,向企业发放破产知识宣传手册,徐建新院长亲自做客电视台、走进网络直播间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争取党政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推动市政府及各县市区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全面推进破产案件简化审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常态机制,成效明显。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3339人,涉及担保债权13.1亿元,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盘活资产15.93亿元,激活土地面积约969.83亩。温州的成功实践再次证明,企业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臵、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催生现代企业制度和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更为严重的是,这类逃废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在互保链、担保圈的作用下,还会危及相关担保企业,甚至一些好的企业也会因此被拖垮,将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关银行、企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强烈呼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为此,去年我院专门下发通知进行规范,今年又将打击逃废债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破产重整、执行等领域都开展了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84万元。

当前,打击“逃废债”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趋于多样,有的企业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打击的难度在加大。二是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人队伍、破产法官队伍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三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亟需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为此,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指导下,我院就如何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走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收集相关案例和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总结经验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纪要》初稿。后又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本《纪要》。

二、《纪要》的主要内容

《纪要》正文共分八个部分,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逃废债行为的目的和意义,并就如何防范逃废债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下面,我对《纪要》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

(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

破产审判具有解决群体诉讼和概括执行的独特功能,对破解当前我市企业担保链蔓延扩散风险具有重大意义。《纪要》首先强调对破产申请的依法审查,严把立案关,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一是重点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这就为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提供了便利条件。《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二是及时释明法律责任,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三是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重大嫌疑的,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贯穿了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宽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但它绝不是逃废债务的工具。实践中,有些非诚信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剥离资产,虚构债务,留下一个烂摊子,企图通过破产程序达到非法目的。《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支持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纪要》从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进行了规定。

一是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权利规定不够明确,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难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纪要》创新性地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

二是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职。一直以来,破产管理人全面支持、参与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并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其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今年上半年,我院对2013年担任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29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其中,获得好评的占52.63%,获差评的管理人有3家,管理人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纪要》还规定把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三)引导规范管理人全面履职

破产管理人发挥作用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破产程序的法律功能能否充分实现。目前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管理人对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熟悉,有些管理人团队责任心不强,有些管理人没有积极履行好职责。为加快破产案件的推进,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有必要对管理人履职进行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一是明确管理人核查工作重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主要区分为三大类行为:1.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的可撤销行为,分别是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五类行为。2.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两类可撤销行为。其一,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其二,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3.核查其他四种较典型的逃废债行为:(1)关系人无效财产处臵行为;(2)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行为;(3)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行为;(4)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资产混同行为。

二是引导管理人及时提起诉讼。引导管理人及时提起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追收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诉讼等或提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申请等,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今天印发给大家的典型案例中,前六个案例都是涉及破产管理人通过诉讼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以及撤销企业的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案例。

三是重申管理人不当履职后果。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因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的情况,去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偏袒性清偿债务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四)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

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终结大量执行案件,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破产具有概括执行的功能。一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后,尚未受偿或尚未完全受偿的债权人仍可不断对实际已无财产可执行的债务人企业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积案,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的终结,意味着消灭了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联的大批执行案件得以彻底终结。

为使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更好地衔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纪要》首次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告告知制度,即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未受偿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彻底终结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有履行能力却不配合执行的失信债务人,执行法院同样可以引导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倒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制度本身是防范和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有效手段。

(五)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可以说“追责”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企业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企业高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假破产真逃债”等违反《企业破产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纪要》在重申有关《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刑法》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针对实践中假破产追责难及有关裁判文书规范表述等问题,作了许多创新性规定。

一是明确对责任人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比如,可以传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还可以视调查取证情况对前述主要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是明确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追责事项。《纪要》规定,相关责任主体经释明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法院在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还应在裁定书中明确赋予债权人另行起诉相关清算义务人的权利。《纪要》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审理法院须依法进行释明。对于人员下落不明的,还应当进行公告。通过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民事责任,不仅使其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而且还起到了警示其他非诚信企业的作用。

三是明确公私财产混同时的处置原则。温州的民营企业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普遍存在着财务账册混乱、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公私财产混同等现象。对此,《纪要》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财产高度混同的,可借助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平台决议解决。如果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合并处臵的,则可裁定将债务人企业和“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臵,但仍要区分债务人股东及高管非因经营债务人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和财产。

四是明确刑责追究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一方面,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一方面,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可以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

最后,我给大家讲一个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瑞安法院在审理生活秀集团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相关材料、账册,后瑞安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故意销毁或者隐匿;银行借款6000余万元未入账,借款去向不明,财务混乱。瑞安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少丰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案件债务企业逃废债的意图较为明显,实践中还有几种较为隐蔽的逃废债形式:如成立影子公司,转移负债公司的资产,或是借用合法方式,非法转移财产;个别企业将大额资金出借给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有些公司股东则以向企业借款形式低价购臵个人房产后,以高价转卖给公司,从而将差价转为个人财产等等。尽管逃废债的形式日益复杂、隐蔽,但大家要坚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任何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司法机关都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在此,我们也恳请新闻媒体呼吁社会并正告那些不诚信的企业主,不要打小算盘、动歪脑筋,要把心思花在依法生产经营上,“假破产真逃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应当指出,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阶段。破产审判并不会让企业逃废债务,恰恰相反,它是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有效手段。

各位朋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一项重要部署。下阶段,我院将继续大力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并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面对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出台司法措施,努力为优化社会资源配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促进温州经济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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